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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统计新方案公布 不再发布全国房价平均涨幅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17日 08: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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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阅读】

  35个大中城市新建住宅销售价格数据,直接采用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网签数据,不再采用样本数据。

  二手住宅销售价格则将通过重点调查与典型调查相结合的方式派人调查采集,选取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总额应占当地二手住宅总营业额的75%以上,选取住宅样本兼顾不同地理位置。

  国家统计局16日公布,《住宅销售价格统计调查方案》(以下简称《新方案》)已于今年1月起开始实施,今后,国家统计局不再计算和发布全国70个大中城市房价涨幅的平均数,重点发布各个城市不同对比基期的分类指数和总指数。依据《新方案》统计的1月份房价数据将在2月18日向社会公布。

  据国家统计局城市司负责人介绍,《新方案》在以下4个方面作出改革和调整:一是调整了房价统计基础数据的来源渠道;二是调整基本分类设置标准;三是首次增加了定基价格指数;四是改进了数据发布方式。

  在房价基础数据来源渠道方面,《新方案》规定,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城市(不含拉萨市)、计划单列市等35个大中城市新建住宅销售价格数据,直接采用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网签数据,不再采用样本数据。对于70个大中城市中暂时不能取得网签数据的其他城市,新建住宅销售价格根据统计系统房地产开发统计报表收集的各个项目的分类交易面积和金额数据计算。随着网签城市范围的逐步扩大,这些城市的新建住宅销售价格数据也将直接采用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网签数据。二手住宅销售价格则将通过重点调查与典型调查相结合的方式派人调查采集,选取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总额应占当地二手住宅总营业额的75%以上,选取住宅样本兼顾不同地理位置。

  在调整基本分类设置标准方面,《新方案》突出了新建住宅和二手住宅,设置了90平方米及以下、90—144平方米和144平方米以上指标,以更好地揭示住房供应和需求结构。

  《新方案》增加了计算定基价格指数的内容,首轮基期确定为2010年。定基价格指数的对比基期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固定,社会公众较为熟悉的股票指数就是一种定基价格指数。选择2010年作为对比基期,主要基于3个方面的考虑:一是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期保持一致。二是2010年的基础数据资料较为完整并且易于获取,可操作性强。三是与CPI、PPI定基价格指数的对比基期保持一致,方便数据分析和使用。定基价格指数的设立,能够准确地反映住宅价格的长期变化情况。

  在发布方式上,《新方案》实施后,国家统计局不再计算和发布全国70个大中城市房价涨幅的平均数,重点发布各个城市不同对比基期的分类指数和总指数。(记者朱剑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