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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体制改革已到瓶颈阶段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18日 01:5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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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新华社刊发长文,总结过去,展望未来。该文提出,2011年着力抓好剩余改革事项实施意见的出台,2012年则对司法体制机制改革进行评估和总结,确保在党的“十八大”召开之前,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各项措施基本落实到位。看起来,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化已经有了明晰的目标,提出了美好的愿景。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一个国家的法治发展状况,代表着这个国家政治文明的水准,影响着民众生活的幸福指数与公正指数。而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于推动中国法治进步的意义毋庸置疑。没有制度的改良与进步,再美好的法治理想,也很有可能耽于空想。

  当下的情形是:司法体制改革虽然已经取得了不少的成绩,但一些深刻的困境仍旧横亘在现实面前;人民群众对司法的公正与效率提升有着越来越高的要求与期盼,但不规范的司法行为仍然比较常见——这大大伤害了司法的严肃性与公正性。

  近些年来风生水起、在曲折中前行的司法体制改革,无疑是一场波澜壮阔、复杂艰巨的改革。从改革和完善审判组织到加强合议庭职责,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到规范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从不断改革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再审制度到改革审判管理制度,完善民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等等,都可以看出改革的成效。若没有过去优异的改革成绩,未来剩余改革事项的推进,也就缺少了厚实的根基。

  然而,必须要看到的是,近些年里推动的司法体制改革,所改革的对象还是相对比较容易的部分。或者说,不少的改革主要是围绕技术细节在做优化。这有点类似于中国近年来的整体改革安排。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中国诸多方面的改革往往都是“由浅入深”——关键的问题在于,“浅”的层面改革相对顺利,“深”层次的改革却更显不易。

  从深层次的司法体制改革来说,涉及公权力重新分配的体制改革常常陷入困境。包括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等问题没能得到系统的解决。在一些重点环节与重点领域,改革没有明显突破。马克思曾言:“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但是,在现实的法律实践当中,并不尽然如此。比如,行政权干扰司法权的现象就不鲜见,备受法律界的诟病。

  在这样的意义上,司法体制剩余事项的改革困难决不可小视。“剩余”部分的改革不等于是改革的扫尾部分,相反却是瓶颈部分,是需要攻坚的部分,这也正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刻困境所在。要想走出困境,需要坚定的改革决心,也需要改革智慧。事实上,剩余部分的司法体制改革,需要顶层设计,而非细枝末节的修正与调整。也就是说,司法体制改革已到关键阶段,已到了瓶颈阶段。

  与此同时,还要正视另一个命题。影响今日中国民主法治进程的因素,除了司法体制层面的问题,亦因操作执行层面的种种不规范。多年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与规范司法执法行为也一直是识者关注的重点。比如,在司法执法行为方面,亟待改善之处甚多。

  司法执法的不当、司法行为的不尽规范,影响了法治水平的提升,且往往直接关乎民众的痛痒,直接牵涉社会的公正。缺少合规的司法行为,民众的司法需求何谈得到满足?但观察司法实践中的一些现象,如有的工作效率低下,办事拖沓,办案久拖不结;有的使用自由裁量权不当,甚至滥用自由裁量权;有的程序不严谨、办案不透明……司法腐败则更是一颗“毒瘤”,副作用相当严重。

  规范司法行为,有赖对司法权力的有效约束与监督——这仍旧是要靠制度的力量。不过,实践表明,光有制度并不够,缺少司法良知,将导致执法者对制度漏洞的恶意钻营。在今天的中国司法界,司法良知的培养,仍是紧要的使命。这里的要义在于,要从情感走向理性,从道德层面走向具有责任感、使命感的信仰层面,最终养成执法者对法律的忠诚和对公平正义的信仰与追求。换言之,必须通过制度效力与法律信仰的共同作用,最终对具体司法行为的规范产生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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