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经济台 > 财经资讯 >

节能服务企业纳税 两部委开三盏减免绿灯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18日 02:5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踩 收藏 收藏

  每经记者 周晓芳 发自北京

  昨日(2月1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 《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提出,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据悉,合同能源管理是发达国家普遍推行的、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的服务机制。由节能服务公司先期进行投入,回报会在方案改造后得以体现。也就是说,用能企业基本上不需要进行过多投入,便可进行节能改造。

  “一般来说,节能项目需要三至五年才能收回投资,因此,这要求节能服务公司有强大的资金作为后盾。”高科技节能减排促进中心常务副主任马强说。

  合格者减免三项税收

  除了上述两项优惠政策,《通知》还提出,对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且符合其他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通知》,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企业从节能服务公司接受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应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将促节能项目放量

  “根据政策,我们减少1/4的支出,这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北京理想伟业节能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朱彬彬在得知这个政策出台后,掩饰不住喜悦。

  马强则以市政道路照明节能为例,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依照当前的技术能力,节能能够达到40%,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再根据节约的能源所支付的金额进行分成,若以4:6的比例进行计算,那么即使按项目回收期4~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进行计算,也可增加收益7%~10%。

  朱彬彬称,这个节能政策的实施将会促使工业、建筑领域的节能服务项目放量。

  据他介绍,工业领域如冶金、建材、石化、电力等工业领域的较大型节能项目将会得到进一步推动,而商业楼宇、住宅、中小企业等小型项目节能将得到更大的发展。

  马强认为,从目前发展的节能行业来看,金融公司和节能企业进行对接成为当前比较通行的形式。“这个政策的出台将促使金融企业向节能公司转型。”朱彬彬表示,这将促使企业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形成一批拥有知名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服务企业、专业化节能超市服务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