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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发布PE强制备案制度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18日 23:0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联合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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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UBN记者 温艺晗 综合报道

  兔年除夕之际,发改委酝酿已久的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办法正式付印。该文件全称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

  虽然文件所指为股权投资企业,但没有人会弄错,这指的就是近年来发展得如火如荼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下称PE)。虽然文件级别属于发改委的规范性文件,但对PE界的意义不小。

  发改委停止PE备案已有一年,此次重启备案,对象包括北京、天津、上海三市及江苏、浙江、湖北三省,基本涵盖了原国务院批准股权投资基金先行先试的地区。

  自2009年6月向国务院递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被有关部门阻击、审批未果后,发改委此举被业界认为是退而求其次。《通知》的前身是《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管理办法》,在去年年末数易其稿,然而基本内容并未发生变化。早在去年11月,发改委相关官员即向前来申请备案的PE机构表示:“会有机会的,很快就有文件下发了。”

  此次《通知》出台前几经谨慎修改,无论从提法、名称、具体要求上都对与其他部门可能产生的权限冲突做了小心翼翼的回避,对被要求备案PE的称呼由“基金”改为“股权投资企业”。发改委官员被问及此文件时态度慎之又慎,一再表示与该文件有关的新闻稿尚在仔细修改之中,现在“不便公开表示意见”。

  2008年4月后,在发改委备案成为取得社保基金投资的前提,这激起PE的发改委备案潮。2010年6月,发改委官员公开表态,不愿再给PE们做“空头背书”,即在资金募集完成前备案管理机构。

  此次《通知》出台,备案之路重开,“以后备案不必攒在一起上报,财金司可依规行事,备案速度会加快。”一位PE界人士分析认为。

  据本报记者了解,发改委还将就此通知发布指引,一些更为细致的规定将在指引中体现,比如,股权投资企业的单个股东投资将不低于1000万元等。

  《通知》此次下发的对象为北京、天津、上海三市及江苏、浙江、湖北三省人民政府,基本涵盖了原国务院批准先行先试的地区,即2008年获批的天津滨海新区、2009年3月获批的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及去年底获批的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长江三角洲地区,除却深圳,这已经涵盖了PE最为活跃的地区。

  接近发改委的知情人士解释,《通知》中的试点地区,均是由国务院已经出台的一些文件里先行确定下来的。广东珠三角地区能否纳入,要看国务院日后出台相关的文件。

  《通知》包括规范发展、备案管理两大部分,涉及设立、募集、风险控制、信息披露、备案程序、行业自律和适度监管等内容。

  “这是第一次有法规对股权投资企业的合格投资人、募集行为作出规范。”接近发改委的知情人士称。按照《通知》规定,股权投资企业的股东应是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对象。有关人士透露,发改委下一步还将出台指引,要求股权投资企业的单个股东投资将不低于1000万元等。

  《通知》亦规定,短信、讲座、研讨会等变相公募的方式一律不被允许,股权投资企业不得承诺固定回报、投资领域仅限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等。

  《通知》规定,规模达到5亿元的PE必须在首期资金到位后,在规定期限内到发改委备案,并需定期对发改委进行信息披露,包括提交年度财务报告等,发改委也有权对PE进行年检甚至现场检查;逾期不备案的PE将被在发改委网站上公示,视为“运作管理不合规的股权投资企业”。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隐含突破,将外资PE备案涵盖在内。比如,“股权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为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的,应当由在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托管机构托管该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

  数家外资PE机构表示,他们都曾试图向发改委争取过备案资格。如黑石、里昂等首批登陆中国的外资PE、近期成立的涛石基金等中外合资机构。“此前发改委官员就向我提过,可以备案,只等新文件下来。”一位大型外资PE的负责人表示。

  有关律师根据《通知》举例分析认为,凯雷北京的人民币基金可以用其合资的管理公司身份来备案,在该管理公司中,凯雷的外资股份占80%。在此之前,IDG等外资管理团队都是先设立一个“中国身份”的管理公司外壳,才能完成备案。

  此外,发改委对备案的流程有了明确的规定。股权投资企业申请备案,应送所在省对口机关初审,在20个工作日之内形成初审意见后上报国家发改委。国家发改委在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后的20个工作日之内,对经复核无异议的股权投资企业,通过国家发改委门户网站公告的方式备案。

  此前在发改委备案的PE管理团队,无不经历了漫长的等待,因为需要集合几家PE一并上报。“未来备案的工作可能在财金司就能完成。”有PE界人士分析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