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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573万致银行损失过亿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19日 04:2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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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特大行贿案宣判

  据新华社2月18日电由海南省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最高人民检察院督办的“刘炳坚特大行贿案”,近日由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行贿罪判处刘炳坚有期徒刑5年,追缴暂扣刘炳坚的2000万元违法所得。

  刘炳坚是海口城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海南宏坚贸易有限公司、海南宏康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05年,海南省检察院第一分院反贪局在办理海南省财信总公司原总经理李家福、马家仁等人受贿、信用证诈骗案中发现“刘炳坚特大行贿案”的线索。2005年7月13日,检察院以刘炳坚涉嫌行贿罪对其立案侦查,同年10月刘炳坚退缴非法所得款2000万元,2005年10月11日其被取保候审。

  一审法院认为,刘炳坚无视国家法律,在宏坚等4公司既没有缴纳足额保证金,也没有提供足额财产抵押担保、甚至无财产抵押担保的情况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分行原行长麦光博及其儿子麦光雄、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分行椰城支行原行长李家祥、原副行长陈明华行贿共计573万余元,李家祥、陈明华、麦光博等人违规为宏坚等4公司开信用证和承兑汇票,使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分行对外垫付款超过1亿元,至今无法收回,刘炳坚的行为已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认定刘炳坚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违法所得2000万元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