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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压榨实习生应立法禁止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19日 05: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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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观察家

  企业压榨实习生

  应立法禁止

  法律对于用人单位使用派遣工、实习生的行为,要么规定得十分粗疏,容易钻空子,要么没有规定。

  把进入企业实习的学生当做正式雇员使用且不给与相应待遇,是某些企业降低用工成本的伎俩。此类问题在近十几年来一直没有得到彻底解决。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广州市萝岗区一家规模较大的世界500强企业的子公司,使用实习生多达1200多名,人数竟超过了正式员工。由于其问题十分突出,当地监管部门勒令其短期内进行整改。这不过是有一个违法使用实习生的典型案例而已。

  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为了使自己的学生、学员在毕业前获得相应的劳动技能训练,与某些单位建立实习生培训合同关系,其目的是明确的,其关系是互惠的:实习生得到了技能培训服务,实习单位获得了实习费用并低成本获得了相应的劳务。更重要的是,实习单位履行了一定的社会责任,为社会培训合格劳动力作出了贡献。但在实践中,某些单位把实习生当做价格低廉的甚至免费的劳动力,以其替代正式雇工,此举属于典型的违法用工之举。某些学校与企业相互勾结,共同剥削实习生的劳动,则更属践踏公序良俗的违法行为。

  此类行为的违法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把不具备缔结劳动关系资格或尚不具备劳动法意义劳动者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实习生当做“正式工”使用,违反了对于青少年学生的相关保护规范。二是在给实习生提供与“正式工”相同或近似劳动的同时,不给于“正式工”的相应权益,而剥削、榨取其劳动价值,违反了同工同酬的原则和规范。三是直接违反了关于工时、最低工资、基本社会保险的相关法律规定,企图逃避有关强制性义务。四是某些以“工学结合”、“校企双赢”名目实施的非法勾结直接违反了教育法,严重败坏了中国教育的声誉。

  造成此类问题的原因很多。直接原因之一是立法缺陷。《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使用派遣工、实习生的行为,要么规定得十分粗疏,容易钻空子,要么没有规定。其次是地方劳动行政部门执法效能低下,甚至默许、纵容本地用人单位违法用工、降低成本。三是职能型的和社会性的执法监督机制能力不足。

  解决问题的第一步还是尽快完善立法,对于派遣工、实习生的使用指定科学、合理、细密、可操作性强的法律规范,在立法上堵空子,对于类似违法用工行为既要确立苛重的公法性法律责任,又要确立惩罚性赔偿的私法性责任。其次是严格地方劳动执法责任制,最大化地减少执法部门的渎职,严惩公务员的渎职行为。三是对同工同酬权赋予可诉性,鼓励被违法用工者提供执法、仲裁和诉讼得到救济。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此类违法用工行为属于违法的“劳动关系”,但对于受害者实习生一方来说,应当产生合法劳动关系即劳动法律关系的后果:实习生应比照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劳动者得到各种权益。

  □陈步雷(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