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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信箱 虚假信息受罚*ST建通面临集体索赔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19日 07:1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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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臧小丽

  2011年1月12日,*ST建通(600149,曾用名华夏建通)发布重要事项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使得公司历时5年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终于公之于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因虚假陈述受损的投资者可加入法院诉讼程序要求赔偿损失。最有希望胜诉获赔的投资者是:凡在2003年2月18日以后,至2008年5月21日之前买入该公司股票,并在2008年5月21日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者。

  虚假陈述事件始末

  *ST建通,1999年10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自上市以来,该公司控股股东多次变更。除了重组频繁易主以外,公司还有另外一个问题备受关注,那就是涉嫌财务造假问题。实际上,业内质疑华夏建通财务造假从2008年5月初就已经开始。财务打假知名人士夏草在其个人博客披露《沪市2007年报十大涉嫌报表粉饰上市公司》文章,指责10家上市公司年报作假,华夏建通就在其中。随后几天,华夏建通发表澄清公告,否认公司存在财务注水现象,并称夏草的文章是 “不实分析”、“误导投资者”。而夏草坚称,华夏建通是皮包公司,双方的口水战不断升级。

  2008年5月21日,华夏建通公告承认,被中国证监会上海稽查局立案调查,原因是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虽然只是立案调查,没有出具调查结果,但华夏建通的财务造假争议事件已经导致公司股价大幅跳水。事件发生前的3月初,其股价高时接近14元,到立案调查公告之日,收盘价是7.3元。一个月之后,其股价跌至不到4元,不少投资者损失惨重。

  2009年9月25日,华夏建通公告证监会立案调查的结果,称已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这也意味着此前的“财务是否有假”争议结束,华夏建通虚假陈述事实成立。但依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投资者起诉要求上市公司赔偿投资损失必须有一个前提,即证监会对虚假陈述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事先告知书》还不算是正式的处罚决定书,不能作为起诉索赔的前提条件。

  2011年1月12日,*ST建通公告收到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了*ST建通虚假陈述及受罚的全部情况。也就是说,目前,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赔偿的前提条件已经具备。

  证监会认定虚假陈述事实

  中国证监会2010(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显示:华夏建通存在的违法事实有:一、2003年2月,建通集团置换进入华夏建通的资产存在重大不实,华夏建通2003年至2007年年度报告资产状况的披露存在重大虚假记载;二、2003年至2005年年度报告中,虚假记载建通集团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三、2003年12月临时信息、2003年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与西安通信产业基地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四、2003年至2005 年,未真实及时披露建通集团、西安通信等关联企业占用资金的情况。其中,2003年年报隐瞒了1亿元的关联方占资事项,2004年报隐瞒了建通集团占资 11251.5万元,2005年年度报告隐瞒了建通集团占资10195.4万元;五、2007年中期报告提前确认主营业务收入1225万元;六、子公司北京华夏通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虚增营业收入、虚增利润,导致华夏建通2007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利润1715.81万元。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证监会决定:责令华夏建通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并对方林、尚智勇等11名责任人给予警告。

  确认实施日和揭露日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确定了虚假陈述实施日及虚假陈述揭露日这两个时间点,就能确定投资人的起诉条件。即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之前买入该证券,并且在揭露日及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

  结合华夏建通案来看,公司从2003年2月开始至2008年5月,长达5年多的时间内都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其中,最早的虚假陈述发生在2003年2月 18日,因此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3年2月18日。2008年5月21日为华夏建通立案调查公告之日,该日可以理解为虚假陈述揭露日。相应最有可能获赔的投资者是:在2003年2月18日及以后至2008年5月21日之前买入,并且在2008年5月21日及以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的亏损者。

  参加诉讼需要准备的材料

  *ST建通目前的公司注册地址和办公地址均是北京市。因此,对应有管辖权的法院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有效期是自2011年1月12日起至2013年1月12日。

  投资者向律师提供的材料:买卖华夏建通的全部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身份证复印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另附上投资者的联系电话、地址及邮编。律师经核实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并计算具体损失金额,再告知投资者。 (作者系股东维权网创办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友情提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010-57128755,邮箱:zangxiaoli@hotmail.com,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邮编:10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