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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办法细则本月施行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20日 03:0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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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赵鹏)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记者昨天获悉,国税总局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自2011年2月起施行。

  细则首次明确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在售价上给予减让),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案件,应当立案查处。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