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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新规本市居民限购第三套房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20日 06: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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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南京2月19日电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江苏省政府相关房市调控办法,南京市政府办公厅19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规定本市居民限购第三套房,能提供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则限购第二套房。

  南京市刚刚下发的《通知》包括五方面内容十六条具体措施,主要包括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执行差别化信贷税收政策和限购住房等方面的内容。

  根据《通知》,对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1年以上(含1年)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可新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1年以上(含1年)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区内向其销售住房。

  《通知》要求房地产市场执行差别化信贷税收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通知》还要求加强价格秩序监管。新建商品住房上市必须明码标价、“一套一标”;申领预售许可证应当申报价格,且开盘价格应与申报价格一致,申报价格3个月内不得调高,3个月后需要调高的必须重新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