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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合同必备条款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21日 11:2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期货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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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期货公司开展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期货投资咨询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二、 合同应载明客户和期货公司的相关信息。

  三、 合同应载明期货公司为客户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方式、内容等。

  四、 合同应载明客户的声明与保证,至少应当包括:

  (一)客户保证提供给期货公司的信息和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二)客户声明已阅读并理解期货投资咨询合同及风险揭示书的相关内容;

  (三)承诺自主作出期货交易决策,自行承担期货交易风险。

  五、 合同应约定客户的权利和义务,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客户有权决定是否接受期货公司的投资咨询服务,并应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主进行相应的投资操作,自行承担期货投资风险和全部损失;

  (二)客户应当配合期货公司对客户情况进行调查,提供符合期货公司要求的相关信息资料和便利;

  (三)客户应按合同约定向期货公司支付服务报酬;

  (四)期货公司提供的投资咨询服务成果仅供客户自身参考使用,未经期货公司书面同意,客户不得将该等成果泄漏给任何第三人。

  六、 合同应载明期货公司的声明与保证,至少应当包括:

  (一)依法设立,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资格;

  (二)向客户提供的投资咨询建议,仅供客户参考,不以任何方式向客户作出获利或不受损失的保证,不以任何方式承担客户的投资损失;

  (三)已提示客户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七、 合同应约定期货公司的权利和义务,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专业的技能,谨慎、勤勉、尽责地为客户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应当公平对待所有客户,防范利益冲突,不得利用投资咨询服务便利为自身及其他利益相关方谋取不当利益;

  (三)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了解客户情况,要求客户提供与其身份、财务状况、交易经验、投资需求等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四)不得泄漏在开展投资咨询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客户非公开资料、信息;

  (五)不得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向客户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六)不得利用期货投资咨询活动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进行内幕交易,或者传播虚假、误导性信息;

  (七)不得接受客户委托代为作出投资决策或下达交易指令;

  (八)提供风险管理服务的,不得夸大期货的风险管理功能;

  (九)提供研究分析服务的,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十)提供交易咨询服务的,提示潜在的市场变化和投资风险,不得就市场行情的走势作出确定性判断;

  (十一)以期货交易软件、终端设备为载体向客户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应当向客户说明相关交易软件、终端设备的基本功能、揭示使用风险和局限性,说明数据信息来源,不得对交易软件、终端设备的使用价值或功能作出虚假、误导性宣传;

  (十二)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向客户收取服务报酬。

  八、 合同应约定服务报酬的计算及支付等事宜。

  九、 合同应载明违约责任条款、免责条款。

  十、 合同应约定争议解决方式。

  十一、 合同应约定合同生效条件、合同期限、合同终止等事项。

  十二、 合同应明确载明“客户和期货公司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由期货公司保证客户期货投资收益、承担或分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客户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