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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内人士:基金经理公奔私潮或不再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22日 07: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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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法修订征求意见

  新快报记者 强燕

  “如果《意见稿》(指《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能落实,肯定会对行业对我们从业人员发生很大影响,像公奔私可能就不会像现在那样多。”针对昨日《证券时报》刊登的有关基金法修订的文章,有关业内人士这样表示。

  据报道,《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已于2011年1月中旬下发包括监管部门、基金公司在内的相关机构,向业内广泛征求意见。《意见稿》亮点颇多,特别是对公募基金从业人员而言,有关规定更接近国际惯例。

  从业人员可买卖股票

  目前基金从业人员可以投资基金,但不得买卖股票,像此前被处罚的一例“老鼠仓”案例中,基金经理就用配偶账户买卖股票,尽管买的都是白马股,但最后也被归为“老鼠仓”,被处以罚款及市场禁入。而草案第十七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避免与其管理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该规定意味着基金经理也可以买卖股票,只要按规定申报登记就行。尽管业内人士认为,买股票不一定都能赚钱,但有了这个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释放基金经理本身的投资需求,“疏总比堵好”。

  另外,该草案还提及了基金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十四条中指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有业内人士表示,有员工持股计划后,员工的利益可以更好地与公司的发展结合起来,业内频繁跳槽的现象或许会有所改观,特别是投研核心人员的稳定性可能增强。“现在很多公募投研人员的出路是去私募,如果在公募可以较好地分享到公司成长的成果,那私募的吸引力就没那么大了。”一位基金界人士这样表示,但他同时认为,因为牵涉到很多利益方,不可能很快就有突破。

  另外,公募基金的投资范围也有扩大。按现行规定,公募基金不能投资托管行股票,也不能投资股东承销的股票。不过,草案第五十九条之一规定,“公募基金投资托管行股票、股东承销股票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重大关联交易被豁免,但应当遵循防范利益输送、有利于基金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这意味着公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有所扩大,特别对指数基金而言,可以减少很多“现金替代”的情形,有利于减少跟踪误差。

  将私募纳入监管范围

  据报道,与2003年老版《证券投资基金法》相比,本次修订草案一大亮点就是监管涵盖的范围更广,将私募纳入监管范围。修订草案第二条规定,“公开或非公开募集资金,运用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修订草案加入了“非公开募集”几个字,这意味着,之前并不受《证券投资基金法》监管的私募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风险投资基金(VC)、券商集合理财计划、信托投连险等,均被纳入监管体系。

  修订草案对公募基金股东范围做了适当放松,不完全限定于“金融机构”。在基金的组织形式上,做了重要的修改,在原先契约型的基础上,添加了公司型和合伙型。修订草案第十章第七十五条还规定,“经注册的基金管理人,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经营年限、基金资产规模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批准,可以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

  其实,去年底证监会有关高层就已经提到上述问题,在深圳举行的一个基金论坛上,该高层当时透露基金法修订思路时表示,会推动公司制基金的出现,现在去私募的原基金界人士将来也可以成立基金公司,发行公募基金。而去年以来,各地从事专户业务的私募争相“阳光化”也正是看到了这一趋势。

  基金法历史沿革

  2003年10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布;2004年6月1日实施。此后半年内推出六个配套实施细则,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

  2009年7月6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召集有关部门专题研究《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改。7月23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召集各方在北京召开基金法修订讨论会,此会议组建了基金法修改小组,标志着《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法正式启动。

  2010年12月,《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法列入2011年人大常委会立法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