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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修改征求意见 助推基金业发展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22日 11: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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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禄基金研究中心 王晶/文

  备受关注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已于1月中旬下发监管部门、基金公司等方面,向业内广泛征求意见。

  据悉,修订草案加入了“非公开募集”几个字,“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投资品种”改为“投资品种”,去掉了“证券”两字。通过修改,之前并不受《证券投资基金法》监管的私募基金、私募股权基金(PE)、风险投资基金(VC)、券商集合理财计划、信托投连险等,均被纳入监管体系。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证券、公募基金不能投资托管行、股东相关股票等“紧箍咒”,也将得到适度松绑。修订草案还对公募基金股东范围做了适当放松,不完全限定于“金融机构”。此外,在基金的组织形式上,做了重要的修改,在原先契约型的基础上,添加了公司型和合伙型。

  现行《基金法》为2003年10月公布,2004年6月1日开始实施。至今,经历了股指的涨跌震荡,基金行业随之成长发展,和6年前已经不可同日而语,随着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社会财富的积累,居民理财意识的增强,公募基金规模的快速扩张以及基金投资者的逐渐成熟,现行基金法的修改也越来越紧迫。

  如果说2004年版基金法重在规范公募基金的运作,防范操作风险以及提升公募基金的公信力,那么该修订草案中体现出来的则是对基金具体运作层面的松绑,以及市场约束机制的重视。初期的严格限制是因为市场约束力量的微弱和投资经验的欠缺,多方限制有助于基金行业的规范运作,而基金业的长足发展却在于自由竞争、市场推动下优胜劣汰格局的形成,法规的制定不重在限制投资范围和方式,而在严格的监管和规范的信息披露之下给予市场更大的选择权,唯其如此,才能使投资者利益得到维护,而不是软弱无力的保护。当然这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投资者的成熟也需要一个过程,而本次基金法修订草案所体现出的松紧有度和对中介机构以及协会作用的重视,确实让人看到不少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