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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返价频现 部分银行按利率高低排队放款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23日 01: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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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丽萍

  昨日,深圳数百名按揭购房者联合声讨银行返价提高房贷利率,引起各界关注。有广州购房者反映,遭遇与深圳购房者类似的情况,目前这些投诉主要指向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下称“广州农商行”)。

  房贷客户遭遇广州农商行“返价”

  昨日,潘先生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去年12月21日,广州农商行出具的《同意贷款意向书》显示,潘先生符合贷款条件,同意为其发放贷款,金额为54万元,年限20年,月利率为3.786%。这个利率在当时为基准利率的7.4折。

  由于购买的是二手房,涉及到过户等一系列手续,潘先生直至昨日才拿到过户后的房产证以抵押给银行,随后才能办理正式贷款合同,等候银行放款。由于《同意贷款意向书》上约定,借款人要在广州农商行存入金额不少于成交额10%、期限不短于1年的定期存款,潘先生昨日前往广州农商行定存该笔约定款项,金额为10万元。

  而就在这时,他被告知要提高贷款利率。“客户经理对我说,款现在很难放,如果按7.4折贷款可能要无期限等。如果我愿意就调成基准利率或上浮15%。若按基准利率贷款,20年的利息多了12万元,每个月多还银行550元利息。”

  无独有偶。潘先生的朋友刘先生也在上周五接到广州农商行通知,其去年11月在该行申请并获准的7折房贷优惠利率无法成行,需提高至基准利率。刘先生当初也被要求将成交额10%定存至广州农商行,而目前刘先生的10万元左右存款已经存入该行3个月。据悉,目前该行多个支行被房贷客户投诉类似事件,有些客户此前被承诺房贷8.5折优惠。

  跟踪深圳房贷客户维权事件的两位律师则对本报记者表示,《同意贷款意向书》基本具备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构成要约,有法律效力。只要要约人具备承诺中的条件,银行应该履诺。

  经办此二人房贷业务的广州农商行客户经理对本报记者表示,仅在该支行就有十几二十户此类情况,央行上周上调存款准备金率之后,该行总行就在内部下发文件,表示将此前审批通过而未放款的折扣房贷调整成基准利率。

  该客户经理还表示,目前该行已没有再发放一笔下浮利率的房贷,正在发放的是基准利率上浮后的房贷,即使执行基准利率的房贷也还要排队,按利率价格从高到低排队放款。

  广州农商行有关负责人昨日对本报记者表示,由于今年总体信贷规模紧张,加上央行上调存款准备金率,总行近日对授信政策做出相应调整,今后新的房贷申请原则上按基准利率执行,而像潘先生这样收到《同意贷款意向书》而未放款的情况,总行正考虑按此前约定的折扣利率,从总信贷规模中腾出部分规模来进行协调,目前该行还需做数据分析和测算,以确定腾出多大信贷规模,但这部分客户目前仍需排队。

  利率约定是关键

  有股份制银行个贷经理对本报记者表示,按银行业通行的惯例,只有最后正式签订的贷款合同才具有法律效用,“同意贷款通知书”的作用是让卖方安心将房子过户给买方,并无法律效用。而一些银行甚至在最终放款时还要求客户签补充协议,要求提高贷款利率才能放款。“类似‘空白’的贷款合同实际上也有‘霸王合同’的意味,因为在最关键的利率约定上,购房者毫无发言权。”该个贷经理表示,除此之外,最终具有法律效应的贷款合同其实也暗藏玄机,其关键点在于条款中是否约定银行可按市场变化相应调整利率。如有约定,则存量房贷的优惠利率也可根据此条款而取消,银行无需承担责任,一部分银行的贷款合同中确有此类情况。

  也有不少房贷维权者担心,银行可以口头承认此前优惠利率有效,但以无贷款额度为由让客户无限期排队等候。深圳上述两位律师表示,这要看“同意贷款意向书”等文件中对放款时间有无约定,即使没有做约定,也应该协商补充,不影响此承诺的法律效力。如果银行以没有约定放款时间为由导致后面不能签订正式贷款合同,银行方面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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