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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利益输送 基金公平交易监管指标将量化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23日 06:4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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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余喆

  基金公司有关人士向中国证券报记者透露,监管部门拟对实施近三年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进行修订,进一步量化不同投资组合之间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监控指标,并要求基金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同向交易是指两个不同投资组合同时或先后买入(或卖出)相同的证券;反向交易是指两个不同投资组合对相同的证券,一个买入,另一个卖出。分析人士指出,监管部门修订《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旨在进一步完善基金公平交易制度,防范利益输送,以量化指标保证同一基金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得到公平对待,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据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春节后监管部门召集部分基金公司,就初步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与原指导意见相比,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关于同向交易监控的量化指标。其中包括,连续四个季度期间内,同一公司任何两个不同投资组合之间,买卖相同证券的同向交易溢价率的均值应显著趋于零;一个投资组合相对于另一投资组合同向交易价格占优的交易次数占比,控制目标应为45%至55%之间。

  这意味着一年内两个不同投资组合的同向交易,其平均成交价应趋于相等,且以更优价格买卖相同证券的次数应基本相同。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严格了基金公司对于公平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在年报中,基金公司应详细披露同向交易价差的专项分析,包括与其他各基金、专户理财、企业年金、社保组合之间同向交易价差的显著性分析和占优对比情况的专项说明。如果基金参与的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的5%,应在定期报告中进行说明。

  征求意见稿还允许基金公司根据投资策略或流动性等需要,在不同投资组合之间进行同日反向交易,但严格禁止不同投资组合之间互为对手方的交易,以及其他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同日反向交易。对于不同投资组合之间的同日反向交易,基金公司应要求相关投资组合经理提供合理解释并保存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