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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购令并不构成户籍歧视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23日 08: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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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克杰

  按照新“国八条”的要求,各地要在2月中旬之前出台住房限购实施细则。截至20日,全国已有十多个城市相继出台了限购细则,内容均与“户籍”挂钩。这种“以户籍为核心”的房屋限购政策,引起社会各界的质疑和诟病。

  那么,我们该如何看待房屋限购与户籍挂钩政策呢?在笔者看来,社会各界应当理性看待当前“以户籍为核心”的房屋限购政策。既要看到文明社会的发展方向是逐渐消除户籍藩篱,实现全国范围内的公民迁徙自由,也要看到我国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尤其是社会管理水平的滞后,还远远跟不上经济交往和公民自由流动的需要。从某种意义上讲,我国不少管理政策以户籍为依据实施授权和准入,至少在目前是不得已而为之。

  必须承认,城市房屋限购政策的基本目标,是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住房需要,抑制住房投资和投机需求,从而保持基本的供求平衡,以稳定城市住房价格,遏制房价过快上涨。这就要求政府以居民的工作和居住需求为限购的主要标准,而不应以户籍为基本标准来进行甄别和认定。

  这无疑是理想化和比较成熟的政策模式,是城市住房政策的努力目标。但就目前而言,我们却不能对现行政策进行过于理想化的衡量,更不能以是否符合理想化模式而否定现行政策的合理性。在现代社会,无论是国家的宏观管理还是国内各地区的具体管理,都通行着两种基本模式:一是属人管理,即以户籍为标准进行管理;二是属地管理,即以实际居住地为标准进行管理。传统管理模式下,主要是属人管理,而随着理念的进步,特别是社会管理手段的革新,属地管理将成为迁徙自由社会的基本管理模式。在当今中国,我们正致力于逐步消除户籍差别,打破户籍壁垒,然而目前仍处于“进行时”状态,因而还无法实行彻底的属地化管理。

  也就是说,即使撇开一些大城市自身的承受能力等限制因素不论,我国目前的社会管理水平尚不能适应完全属地化管理的客观需要,因而,城市的房屋限购政策实际实行的是“户籍十居住”即“属人十属地”的混合标准。首先将全体居民分为户籍人口和非户籍人口,这是典型的属人管理,而对于非户籍人口又以纳税和劳保为辅助标准,这其实是一种属地管理,也充分考虑到了非户籍人口的“定居状况”。从我国社会管理水平来看,这是城市目前所能实行的“最佳管理模式”,无可非议。

  如果从每位公民的“权利总量”而言,城市对非户籍人口的限购,并没有实质影响其“权利总量”,谈不上构成户籍歧视。因为,非户籍人口在暂住城市的购房权利受到一定限制,但他在其原籍所享有的购房权利却没有受到丝毫影响,从理论上讲,在城市限购令下所有居民以购房套数为标准的购房权利是平等的,没有造成实质性的不平等。总之,我们分析政府政策的公平性时,要整体性地看待,不可抓住一点不顾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