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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人员各项收入如何纳税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23日 13:2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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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岗职工离退休后取得各项离退休收入,或安享晚年,或再度创业,个人所得税是否均可免税及如何界定缴税义务,是广大离退休人员非常关注的问题。近日,本报联系了市地税有关业务负责人,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详细解读。

  离退休工资免征个税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税。

  对于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税。

  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要征税

  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2000元)后,按“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税。

  离退休人员取得实行工效挂钩以来形成的结余工资,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税法规定计征个税。

  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可平摊计税

  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税。

  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要征税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2000元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A、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B、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C、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D、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卓立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