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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年02月25日 01: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陈宁远
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已于近日下发到各个监管机构和基金公司征求意见。
根据报道,这份征求意见稿和现有的2003年10月颁布、2004年6月执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称“《基金法》”)相比,有不少重大修改。内容涉及私募基金的监管,基金公司的员工持股,公司组织形式从契约型放宽到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基金从业人员可以炒股,取消基金投资关联方股票的限制,基金质押合法化,降低基金持有人发起持有人大会和通过议案的门槛,明确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优先的原则等。
笔者以为,这样的一些修改,不仅可以准确规范当前市场的合理要求,也正确处理了当前市场运行和法律条文滞后的冲突。
比如,当前投资证券市场的私募基金已经蔚然成风,它们或采取有限合伙公司形式投资,或采取信托形式募集资金,因此有的按照《公司法》操作,有的按照《信托法》操作,在法律上并没什么大问题,但却是基金而不受《基金法》解释和监管。这样的情况,当然要改正。
在不到8年的时间里,差不多和《基金法》实施的时间一样长,中国阳光化的私募基金规模迅速发展,已经成为市场无法忽视的投资力量。据好买基金研究中心的不完全统计,截至2010年11月30日,国内通过信托平台发行的非结构化私募基金就达587只,涉及到私募管理公司多达300家。毫无疑义,这比只有60家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竞争更能满足市场多元化的理财投资需求,是《基金法》必须正视的一个现实。
至于原《基金法》证券基金投资组合需要避免投资关联人股票的规定,更是落伍于现实。Wind资讯显示,工、农、中、建四大国有银行目前分别托管220、102、113、249只基金,若是想叫这些基金选股时不考虑工农中建,岂非笑话?
而员工持股、从业人员可以买卖股票,这些成熟资本市场只需要规范的问题,在这次“意见稿”能有所体现,有所放开,也是顺应市场要求、提高监管水平的好事情。
可以说,修改《基金法》是大势所趋。而笔者以为,在把握好这个大势之后,我们还要有更大的视野。
因为证券基金投资并非是狭隘的股票投资,证券基金投资法应该是对多层次证券市场的全面规范,它包括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还要包括对未上市的股权进行PE、VC类的投资。
据说征求意见稿中,对基金组织的投资的证券范围,被定义为“股权、已上市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及其衍生品,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但只有标的的变动是不够的,因为对PE、VC的监管,显然不同于对二级市场投资的监管。
而且我们一定要充分意识到,我国的形势发展之快,修改《基金法》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到未来可能的变化。否则用不了8年就得重新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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