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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木木
近日,某媒体对保险合同中“无责不赔”格式条款的穷追猛打,把这个问题推向舆论热议的风口浪尖。同时,一些地方法院也几乎一边倒地支持了事故车主的诉讼请求,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无责车主的损失。这些法院一致认为,“无责不赔”的格式条款是“霸王条款”,因此,是无效的,应予推倒重来。
“无责不赔”的格式条款到底是不是霸王条款?本人并非民法专家,亦非保险法专家,因此让我把这个问题令人信服地解释清楚,还真的有点勉为其难了。不过,本着由既往经验不断累积而强化出的一些常识——凡是一边倒的东西总难免有点弊端,还是忍不住要怀揣低声嘀咕几句。
据专家介绍,缜密的制度安排,再加上严格、甚至没有人情味的执行,构成了发达国家的立国基础。上百年光阴浸泡下来,其国民也大多养成了循规蹈矩的好习惯,其间虽然难免夹杂些“认死理儿”之类让国人看不惯的瑕疵,总还是无伤大雅。
经济全球化了。当崇尚自由的中国人、中国企业,一旦碰上这些认死理儿的先生,便屡屡成为被追逐、喊打的肥鹿。这并非说他们有地域性歧视的偏好,对待起自己人来,他们有时更不客气。不过,在信息沟通极度顺畅的当代,直至目前,本人还未听到过有第二个国家的法官把这个藏在保险合同中的“霸王”揪出来。
如此揣摩,绝无以“国际惯例”当借口的意思。中国法官的判决理所当然要照顾中国的国情。法官不是从石头缝里蹦出来的,身边总有些新朋故旧,他们的意见、情绪,许多时候总要照顾,否则,“如何安生得了”?
如此看来,既然引起了公愤,这个“霸王”就没有不被揪出来的理由。如此一来,好事者往往就会顺水推舟地揣摩一下“霸王”的下场以及后续情节了。故纸堆里的那个霸王,是在乌水边儿被逼自刎的。他死了,刘邦就来了。按照正统的说法,刘邦顺应了人民群众的心声……
话题扯得有点儿远,还是回到“霸王条款”被砍头之后的情节发展上来吧。“霸王”死了,“刘邦”会怎么做呢?大致也不外乎“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之类的东东吧。哦,好像不对,又落入“无责不赔”的窠臼里去了。看来,“约法三章”也要与时俱进,应该加上“无责更要赔”这样一章。然后呢?
只告诉你一人,赶紧找家肥硕的保险公司,买份车险,再找个拾荒的老头儿,找家信得过的汽修厂并谈好分成比例,OK,大家就能坐在家里等着数钱了。具体赚钱过程如下:每隔三五日,老头儿就趁月黑风高之时,给你的爱车来点儿价值三五千的外伤;第二天,你就可以很无辜地去找保险公司定损、索赔了,反正“无责也要赔”,他们绝不会再跟你扯皮;然后到修理厂花三、五百把车草草修饰一下;再然后,修理厂套出赔款,大家就可以分享胜利果实了。
不过,干这事儿,要抓紧,好技术总是很快被“山寨”,等到大家蜂拥而上,估计年收保费1000多亿的人保财险也撑不了几天。保险公司如果想通过覆盖风险敞口避免最终覆灭的命运,大致的救命稻草也只有涨价一招了。不过,保险贵了,对原本并非苟且之人的许多车主而言,倒真的可能产生负激励效应吧。结果,保险公司仍躲不过最终的悲剧性命运。
或许,这样的发展结局,会被理性者嘲笑为杞人忧天。不过,如果赶一下时髦,也还是能多多少少从“杞人忧天”里,咂摸出“杞人”的一些大智慧。毕竟,类似的杞人之忧,已多有应验。比如,那个扶起倒地老太的小伙儿被重判,天下不就皆避倒地者唯恐不及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