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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涛:政府没“责令支付”欠薪就无“恶意”?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25日 09:3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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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先前的《草案》相比,修改后的草案保留了“恶意欠薪罪”,只是新增加了“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情形”。这表明,经过几次审议,对“恶意欠薪罪”的讨论重点已从是否需要设立,转变为如何对这一罪名加以完善的问题。

  而恰恰是为了完善这一罪名而加的前置条件——“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情形”引起了争议。如果“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情形”才能定为“恶意欠薪行为”,那么,没有政府责令支付或者政府责令后马上支付的欠薪行为,就不算“恶意”、就不会受刑法制裁?这不是为欠薪行为留下了空间吗?

  从刑罚谦抑性原则上讲,刑法是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鉴于目前社会上普遍存在的恶意欠薪现象,极大地损害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引发社会矛盾与不稳定,在特定时期,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比较大,立法上专门设立 “恶意欠薪罪”作为一种特定时期应对措施,是说得过去的。但是说到底,“恶意欠薪罪”的设立是一种权宜之计,我们无法指望这一罪名毕其功于一役来解决欠薪问题,甚至一些问题可能会因为这一罪名的设立而遮蔽,这是需要我们高度警惕的。

  譬如说,“恶意欠薪罪”对于政府机关及其官员的恶意欠薪行为警戒的意义并不明显。许多工程,包工头之所以欠农民工的薪水,其实源头就在政府那里——因为这是一项政府工程,而政府欠包工头的钱。那么,如何界定政府机关及其官员“恶意欠薪”行为呢?政府本身没有钱,霸王硬上弓硬上工程导致无法支付农民工薪水,算不算“恶意欠薪”?下一届法人代表不认上届法人代表欠的账,算不算“恶意欠薪”,该追究谁的责任?政府机关欠薪,劳动监察部门会不会责令他们支付,敢不敢责令他们支付呢?看来,“恶意欠薪罪”对这些问题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实际上,很多人都知道“徒法不足以自行”的道理,法律制定后,要能切合实际,具有较强的执行力,才能具有生命力。从我的个人经验来说,很难担保这一罪名制定出来能迅速和全面地执行,从而对欠薪的老板形成威慑力。例如“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其实这种行为在现行法律中也可以找到相应的罪名来惩治,比如“合同诈骗罪”“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等,深圳市就曾公开对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频繁更改厂名、开具空头支票、虚假注资、私刻公章等欺骗手段,转移资产、关厂逃匿,恶意拖欠1200多名工人工资700余万元”行为的一些人公开采取了刑事手段。我们的有关执法部门,为什么平时不注重运用现有的法律手段来打击恶意欠薪者?设立了“恶意欠薪罪”,如果只是在“运动式”执法中显神威,那么这项罪名的威慑力就难以形成。

  最后,我担心的是,“恶意欠薪罪”可能给一些行政执法部门渎职和懒政提供借口。许多恶意欠薪事件,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如果在源头进行预防和事后加大打击力度就能解决,然而他们并没有这样做。现在增设了“恶意欠薪罪”,恐怕一些行政执法部门会将责任推卸给司法部门,而司法部门人力、物力有限,也难以承受办案压力,到时恐怕就会出现相关部门互相推诿的现象,民众的合法权益依然得不到保障。

  所以,“恶意欠薪罪”是解决欠薪的起点而非终点,在法律即将增设“恶意欠薪罪”之际,我们更需要高度

  重视配套制度的建立,提高

  政府机关的执行力。毕

  竟,多关几个人不是目

  的,解决欠薪问题才

  是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