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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仅局限“不增税负”?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26日 09:2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合肥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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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船税草案二审稿吸纳民意后,调整幅度较大,1.0升以上至1.6升(含)乘用车税负由一审时的360元至660元降为300元至540元;1.6升以上至2.0升(含)乘用车税负由一审稿规定的660元至960元降为360元至660元。(2月23日《合肥晚报》)

  应该说,车船税二审稿对税额进行了较大调整,是对民意的一种尊重;至少,纳税人的车船税负担并不至于因此增长过度,而能与现在基本保持稳定。只不过,在激烈的民意讨论和媒体质疑中,一审稿税额上涨过大固然是焦点之一,却远不是车船税法草案受到质疑的全部。公众对于车船税调整显然还有着更高的期待,车船税法草案调整不该只是局限于“不增税负”。

  首先一个问题是,车船税到底是个什么性质的税收?显然,从“车船使用税”到“车船税”的名称变化,已经意味着它不再是一个行为税,而是纯粹的财产税。那么,在现代家庭财产组成比重中,车船相比房产等,究竟占到怎样的位置呢?为何房产、遗产等都不征税,偏偏车船税非开征不可?退一步说,既然是财产税,征税的唯一依据就应该是财产的价值,而与节能减排之类没有关系。与其简单按照排量征收,为何不能直接按照车船的购置价格征税?

  其次,车辆作为一项财产,基本是没法做到保值增值的,而是必然一年比一年贬值。既然这项财产本身始终处在贬值过程当中,以之作为计税依据的车船税就应该随之依年递减。现在,我们对同一辆车从新买直到报废,始终以同一个税率征税,无疑扭曲了车船税作为一项财产税的本质,与该项财产的实际市场价值发生严重偏离,从而间接多征了很多不该征的税收。

  更重要的是,当下中国消费者要买一辆车,缴税的税种和税金总额在全世界都数一数二:成本17%的增值税、车价10%的车辆购置税、车价1%到40%的消费税、进口车15%的关税、随油价征收的燃油税。车船税有没有必要再作为一项税单独开征,或者能否纳入燃油税处理,本身就是值得商榷的。正如新华社针对车船税调整连发三篇文章所质疑的:不要把私家车当 “唐僧肉”!

  试问,一辆车究竟能载动多少税收呀?面对全世界都数一数二的昂贵汽车税费,有必要首先对整个的汽车税费体系进行一次有效的清理,然后再来谈车船税的调整问题。这个意义上讲,迫于舆论压力而简单将车船税涨幅适度降低,并不值得公众欢呼;所谓名不正言不顺,比车船税“不增税负”更重要的是,立法者应该首先明确地告诉公众,车船税的性质究竟是什么,开征车船税的目的和价值又是什么?

  在“中国需要开启一个减税时代”被高声呼吁的当下,为纳税人减负,能否首先就从在地方财政所占比重很小的车船税开始?

  (责任编辑: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