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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让农民分享城市化利益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27日 05:3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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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农民分享城市化利益(专家观点)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 党国英

  ●总体看,我国的城市化还是带来了全民共赢的局面,但尚未形成让所有农民都享受城市化利益的稳定机制

  ●解决城市化进程中的主要难题,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尽快完成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的政策体系构建

  ●东湖高新区的做法有其特殊条件,这些条件在不少地方并不具备

  以农业人口为主体的经济落后国家在迈向城市化过程中,国家实力通常会增强,国民收入水平会极大提高。如果体制机制合理,在城市化过程中农民也会分享到利益。农民人数减少,会产生农业规模化经营的条件;进城农民不仅会获得较高的工资报酬,还会因他们的土地改变用途或流转出手,获得资产收益。但是,如果体制机制存在弊端,农民不仅不能因城市化增加收益,反而会遭受利益侵害;一些农民可能仅仅改变了自己的住所,发生所谓“被上楼”的情形;还有一些农民长期过“候鸟”生活,不能定居在城市,发生所谓“半城市化”或“土地城市化”的情形。

  总体看,我国的城市化还是带来了全民共赢的局面,但问题也的确不少。目前的主要问题是,制度层面上还没有形成法制化的、让所有农民都享受城市化利益的稳定机制;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缺陷,土地价格扭曲,土地管理制度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以致土地资源浪费严重;现行户籍制度妨碍农村人口自由合理迁徙,也妨碍农民获得与城市居民一样的平等权益,不利于建立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的体制机制。

  改变上述局面的根本性做法是尊重市场规律,让市场机制在土地、劳动这两大要素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而政府则发挥维护市场、促进平等的调节保障功能。一定要处理好市场调节和政府保障的关系。若没有市场的作用,政府不仅不能带来效率,甚至连平等也不能保障。具体说,我认为,当前要注意采取以下几项关键措施,以解决城市化进程中的主要难题。

  第一,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防止强制征地、强制拆迁的错误行为。除非出于重大公共利益(如国防和公众安全等)的需要,其他不重要的公共利益要求以及商业用地要求,必须征得农民同意,并按照协商价格给农民补偿,方可进行相关交易。即使为重大公共利益需要,也要参照市场价格满足农民的补偿要求。

  第二,建议修改相关法规,不再要求城市土地必须国家所有。在城市扩张过程中,划入城市建成区的地段也可以保留土地集体所有制,国家不再一律强制征地,使农民可以按照政府规划对土地进行自主开发,并享有开发权益。政府可以通过税收制度获得相关利益。这样做可以使部分农民“带地入城”,降低他们转变生产生活方式所引发的风险。

  第三,尽快完成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的政策体系构建,打破现行户籍制度带来的种种困扰。解决这方面难题的关键已经不是各项社会保障制度,而是进城农民在城市定居的住房保障制度。目前,国家正在推行城市保障房制度,以及“民工荒”带来的工资水平的上升,都有利于解决这个问题。

  只要这些变革能顺利推进,农民进城就利大于弊,甚至有利无弊。从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做法看,已经进入城市规划圈的原农村区域,保留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并让农民将土地权益转化为资本投入,就会使农民享有很大一块城市化利益,这样既发展了城市,又保障了农民利益,于国于民都是好事。在一些地方,农民获得巨大的土地补偿费和拆迁补偿费后,的确发生了不顾长远保障、胡乱花钱的事情,但不能因此而强制农民集资办企业,更不能降低给农民的补偿价格。解决这个问题可以采取很多措施,但要分清轻重缓急,拿捏好分寸。对于有了住房条件的这部分转籍农民,最要紧的事情是要将他们纳入城市社会保障系统,特别是要通过利益引导让他们参加医保和养老保障。

  东湖高新区的做法之所以成功,有自己的特殊条件,例如,那里的村级领导人可能有比较强的公益心,那里的商业氛围和农民的合作精神比较好等等。但根据我的了解,这些条件在不少地方并不具备,有的地方搞农民自主开发也没有获得成功。在这种更为常见的情形下,政府的任务是帮助转籍农民建立自主开发企业,不要由村委会建立一统天下的开发公司,然后再强制农民加入。有的地方已经形成村委会为主导的集体经济,也可以保留和扩大,但应逐步改制为现代企业,让农民的股份可以流通、交易,以加强对企业经理人的约束,确保农民的投资收益增值。

  (本报记者冯华采访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