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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舒立:限购令已错 推广更不宜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27日 16:2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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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舒立

  政府宏观经济管理应直面难题,不能对“限购令”这一依附于早应消亡的户籍制度的歧视性手段心存侥幸

  面对房价屡调不降的困局,中国政府决定采取非常规手段,“限购令”便成为北京等地调控房市的“杀手锏”。

  春节前夕,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新国八条”,除了提高二套房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重申“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在一定时期内,要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春节过后,大中城市住房“限购令”蜂拥而至。2月16日,北京出台新版“限购令”“京15条”,要求“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在本市没拥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在此前后,超过12个二线城市和部分三线城市出台了新的“限购令”,只是严厉程度有别。

  “新国八条”再次表达了中央政府抑制房价过快上涨的决心,值得肯定;但它为地方政府各行其是、出台不恰当的“限购令”措施亮了“绿灯”。过往的限购措施表明,它难以取得预期的效果。更为严重的是它对市场经济原则和政府公信力的破坏,其影响是难以预料、难以控制的。

  “京15条”出台后,在京外地人备感不公,欲购房者设法规避,开发商连夜商讨对策,多数经济学家忧心忡忡。不过,这一政策也赢得了部分媒体和民众的肯定。当前,房市交易量锐减,价格上涨势头也有所减弱,似乎表明“限购令”果真有立竿见影之奇效。

  但是,这仅是暂时的、表面的现象。既有“限购令”失效并不在于所谓执行力度不够,而在于它有违基本经济规律。价格由供求决定本是常识。我们看到,各地政府着力“引导住房需求”,但抑制买方不可能消除需求。在供给方面,政府强调要增加保障房建设,但“远水不解近渴”,其建设效果也有待观察;商品房的供应则受到压力,与“限购令”相同步,又有房屋预售证审批收紧,并限制开发商资金来源,这必将加剧供需矛盾。新政策一出,在与政府博弈中早已经验丰富的房地产开发商本能的反应是捂盘观望。限购的结果只能是暂时交易清淡。如果未来供需缺口更大,一旦“限购令”松动,房价将报复性上涨。如果这种情形一再重演,政府公信力必将遭受损伤。

  也有学者认为,“限购令”作为“暂时性安排”是可以采用的。我们对此难表认同。以中国之市场广大,发展不均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关系重大也充满挑战。为防止游资炒房过甚,适当纳入缴税记录等因素作为购房资格,在技术上也非绝不可讨论。但政府以“限购令”形式草率行事殊为不可。众所周知,严格界定和保护产权,通过自愿的契约性协议自由转让产权,通过制度安排使得交易诚信执行,是市场经济三大基本制度。房屋交易是供需双方的合同权利。政府直接规定房屋交易主体的资格、交易的数量,缺乏法理依据。而“限购令”仓促、密集出台,再次表明政府权力既无他律,亦无自律,与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要求背道而驰。

  此轮“限购令”将户籍置于核心地位,令人警觉且担忧。作为计划经济在社会控制上的主要遗产,户籍制度支持了“城乡二元结构”,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早已广为诟病。中央自2008年以来,即已经对户籍改革做出部署。顺应城市化潮流,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本是大势所趋。孰料这样一种本当消亡的制度,竟在部分地方政府获得“价值发现”,成为实施“限购令”的工具,如此行事的负效应和社会政策成本,或远高于限购本身。

  面对迅猛上涨的房价,政府应该有所为,也可以有所为。政府可以改革土地和财税制度,继续深化房产税试点,终结“土地财政”;并加大保障房供给,还历史欠账;在货币政策上由事实上的极度宽松向稳健回归。如今,却舍本逐末,穷于微观应对。用微观的方法来解决宏观的问题,一不小心,就极易退回计划经济老路,采用贯彻权力意志的“短、平、快”政策。

  人们有理由追问“限购令”的终极目标是什么。中国正式提出建设市场经济已经垂垂20年。“新国八条”和“京15条”均表示,其政策意图是“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继续有效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显见,既然市场发展目标仍在,则解决居民住房和压制投机性购房的政策选择应当慎之又慎,不忘根本。放弃市场理念不可行,而饮鸩止渴的后果可能是很危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