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经济台 > 财经资讯 >

应借鉴普通法地产权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28日 00:3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世纪》-财新网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踩 收藏 收藏

  当

  今中国层出不穷的土地问题,业已危若累卵。怎样才能在避免社会剧烈动荡的前提下,找到一条有效的渐进改良之路呢?

  关键在于改造过于刚性的“所有权”概念。

  现代中国法律深受大陆法影响。有学者指出,大陆法的“所有权”概念,作为绝对、排他、永续的权利,好比一个盒子。所有人可以将原本放在盒子里的使用、收益等权利转让给他人,但是,只要盒子还是他的,即使已经完全空了,他也仍然享有所有权。

  而在普通法中,没有盒子,只有权利束(bundle of rights)。普通法中取代“所有权”的概念是“地产权”(estate),意指法律所认可的最完整、最具有优先性的权利束。

  在中世纪英国,土地在名义上属于领主。可是,一旦封臣从领主那里合法取得了对土地的占有,由于其权利束比领主的权利束更完整、更具有优先性,因此能够在权利诉讼中得到比领主更为有利的法律救济。事实上,普通法的基本特征就是“救济先于(抽象)权利”。

  正是这一独特的“地产权”概念,使得英国一方面早在1660年就实现了实质上的土地私有制,另一方面,直到今天,全国土地在名义上依然属于国王。

  这一制度对于当今中国的借鉴意义,相信不言而喻。

  本刊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