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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建议快递实行准入制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01日 11:2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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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先生在网上卖了两个数码产品,结果两个快递都丢失,自己蒙受了高额损失,而快递公司以其未保价为由,只愿赔偿400元了事。昨天,在东城法院法官的调解下,快递公司最终赔偿了邢先生1300元。快递丢件的问题已屡见不鲜,消费者维权不能每次都通过打官司来解决,如何妥善处理快递丢件问题,急需解决。

  邢先生的本职工作就是律师,工作之余通过网络卖些数码产品。邢先生在网上出售一台数码摄像机和一台MD播放器,分别被黑龙江和上海的两位买家看中,分别以1128元和620元的价格成交。邢先生随后联系了使用多次的快递公司,将货物发给卖家。但几天后,邢先生接到两位买家电话,称都没有收到快递。邢先生随后与快递公司联系,快递公司确认货物丢失,答应赔偿,但每件货物只能赔偿200元,邢先生认为与货物实际价格出入太大,一直没有同意。

  快递公司的业务经理高先生表示,邢先生在快递货物时未作保价,按照国家邮政法的赔偿标准,他们只需赔偿高先生所付运费的3倍,也就是24元,即使按照快递行业的服务标准,他们也只做5倍赔付即可。“我们公司的标准是10倍赔付,看在又是老客户的面上,我们才答应赔偿400元。”

  昨天,在东城法院法官主持调解下,双方最终在庭前达成了调解协议,快递公司愿意赔付邢先生两个产品共计1300元损失。

  7个月仅挽回部分损失

  记者了解到,从快递丢失,到昨天庭前获赔,卖家邢先生前后耗费了7个月的时间,才挽回了部分损失,其间耗费了大量物力、精力。虽然快递前可以通过保价来避免货物丢失的损失,但是多数消费者都不愿做保价,“保价要交3%的费用,我卖的东西,都没这么多利润。”

  政协委员安建军在今年北京市两会时就提交了提案,安建军表示,快递业的门槛不高,首先就应该设立准入机制,效仿旅游业的管理方式,快递公司交纳保证金,如果出现问题,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用保证金赔付消费者。此外,快递人员在收件时,应查验货物,先签字后验货的霸王条款,也应废止。

  晨报首席记者 王彬

  一中院发布:春节后快递纠纷增长

  晨报讯(记者 武新 通讯员 徐硕)春节过后,北京市一中院受理的快递服务纠纷案件呈现增长。昨天,市一中院法官分析快递易产生诉讼纠纷的三种情形:

  第一,快递公司忽略节日期间的交易特点,春节期间仍沿用原来的条款,忽略节日期间可能遇到的履行障碍,一旦不能按时履行义务,就会导致纠纷;第二,快递公司对长期合作的客户会在费用上给予较大优惠。一些客户在春节前后临时选用新快递公司,签订长期合同。当原快递公司正常营业后,这些客户就不再把业务交给临时选用的快递公司。快递公司为抢占市场,往往忽略审查对方订约意图易产生纠纷;第三,在一些案件中,客户和快递公司发生争议后,快递公司通过扣留客户的邮件等不当方式防止损失,也有客户对已发生的快递费用不及时结清,作为谈判的砝码,均无助于纠纷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