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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对非住宅存量房交易开征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01日 20:0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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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武汉3月1日电 (记者 沈翀) 武汉市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转让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从3月1日起武汉将开始对个人转让非住宅财产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及土地增值税。同时采取“先税后证”的方法,必须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或出具免征证明,房产管理部门方可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根据该通知,对单位转让存量房和个人转让非住宅存量房依法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的,采取“先预征,后清算”的方式进行联合控管。由办理权属转移登记的房产管理部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征收税务机关以房地产转让评估价格或者成交申报价格,按照孰高原则确定计税依据,依规定先预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武汉市现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5%,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3%,非住宅类房地产预征率为5%。

  对单位转让存量房和个人转让非住宅存量房依法需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由纳税人按规定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免税申请,办理相关免税手续后,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证明原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单位转让存量房和个人转让非住宅存量房预征土地增值税后,在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证转移登记的30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资料,由房地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清算审核手续。

  对个人转让非住宅能够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有关凭证,能够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采取查账征收,依应纳税所得额的20%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未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有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计税价格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含住宅和非住宅),仍按此前的相关规定,对属于不征税范围的赠与人、受赠人办理相关手续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不属于不征税范围的受赠人和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

  此外,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