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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年03月01日 22:5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财经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下设的3个集采中心被列为考核对象
本报讯 记者王珅报道
中央部门集中采购机构于近日首次纳入中央集中采购机构年度考核范围。
记者日前从财政部了解到,此次考核是自《政府采购法》颁布以来对中央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的首次考核和对中央集中采购机构的第二次考核,考核对象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和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等3个中央集中采购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和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等3个中央部门集中采购机构。为配合此次考核工作,财政部于日前印发了《关于开展2010年度中央集中采购机构和中央部门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工作的通知》财库[2011]19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包含2010年度中央集中和部门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方案、2010年度中央集中和部门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标准及2010年度中央集中和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工作质量采购人(使用人)满意度调查表等8个附件,对本次考核工作进行了详细部署。
据了解,此次考核旨在全面掌握2010年度中央集中和部门集中采购的基本执行情况,提高中央集中和部门集中采购机构依法代理采购的意识,重点查找执行法律制度、操作执行和内控机制等方面存在的缺失和薄弱环节,完善政府集中和部门集中采购运行机制,推进政府采购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按照《通知》中的考核工作安排,本次考核采取定性与定量、自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式,从2011年2月10日开始,到4月底结束,具体分为自查、现场考核、汇总及报告、公布考核结果4个阶段。考核结束后,财政部将对各考核单位进行综合评分,并依据得分评定不合格、合格、良好和优秀4个考核等次。
财政部要求,中央集中和部门集中采购机构要高度重视此次考核工作,对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财政部考核意见改进工作的,要追究被考核中央集中和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违反考核工作纪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的考核小组成员,也将追究其责任。
据了解,2010年2月1日至4月19日,财政部首次对中央集中采购机构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此次考核发现了中央集中采购机构在采购文件编制、集中采购执行协议供货和内控机制建设等方面的问题。考核结果公布后,财政部督促相关单位就考核中查出的问题进行了整改。业内人士认为,这次考核对于推进和深化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记者了解到,目前,各中央集中和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已按照考核安排进入自查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