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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工商时报:个税起征点应避开中低收入群体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03日 07:2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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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本报评论员 周太友

  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会议认为,为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进一步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有必要对个人所得税方法进行修改,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调整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级次级距,并相应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

  2000多元的工资,还要交纳各种费用,本身生活就不宽裕。如果还要赡养老人、子女教育、医疗等支出,加之物价上涨,生活就会十分拮据。目前以2000元为起征点的个人收入调节税不仅不合理,也背离了个税调节的本意。

  中低收入者的从业人员大都是中小企业的员工,或在机关事业单位做辅助性工作的编外人员,有的与编内人员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待遇。

  税收的制定应有前瞻性。物价上涨指数高于工资上涨指数已成为基本趋势,因此个税起征点的调整,要考虑到在一定时间内,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生活压力。此外,要考虑到大多数中小企业的盈利能力相对较低,导致中小企业员工工资的增长速度缓慢的现实。就目前而言,不少中小企业正处在因工资过低留不住员工、而又无力提高工资的两难境地,就别说其它福利待遇的改善了。因此,必须通过降低税收、减少各种政府收费等措施,来直接降低企业成本,激发企业活力,实现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同时要尽快建立企业工资增长保障机制,确保工资增长水平不低于物价上涨水平,实现收入、物价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协调发展,以此达到改革开放成果惠及民生的目的。

  个税调整要和“收入分配改革”的目标相适应。温家宝总理去年3月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国民中的大部分人都是中低收入者,目前65%的个人所得税来自工薪阶层,对他们的劳动报酬征税,其实是在从“收入分配改革”成果中割肉。近年来收入差距扩大已成为经济发展失衡突出的矛盾之一,应该对高收入阶层提高税负,充分发挥再分配功能。

  个人所得税几乎涉及到每个家庭的利益,应该按家庭年收入进行征税才公平。比如,一个三口之家,有的三个人都有收入,有的只有一个人有收入。如果只有一个人有收入的家庭,即使一个人月收入5000元,用于养活全家,应该收税吗?还有些人从事季节性强的工作,旺季月收入3000元,淡季月收入1000元,年收入24000元,旺季收入的每月就要缴税。有的人每月工资都是2000元,年收入也是24000元,却不用交税。这样合理吗?

  个人所得税面对每个劳动者,更应该以人为本,税收政策制定要“细致入微”,不能图省事、嫌麻烦。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管理手段,科学制定出公平合理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真正实现税收的调节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