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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指出国企须退出营利性领域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04日 19:1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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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企改革的终极目标是将国企转变为非盈利性公共企业,建立国有资产的宪政治理架构

  【财新网】(记者 陈璐)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课题组新近发布的《国有企业的性质、表现与改革》(下称《国企报告》)提出,国企近期改革方案应当围绕打破行政垄断,取消无偿或低价占有和耗费国有资源的特权等重要方面而设计。国企终极改革目标是转变为非盈利性公法企业、建立国有资产的宪政治理架构。相关论述摘录如下:

  迄今为止,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实质是国有资产的资本化,即通过对国有资产经营而获取利润。因此,当国有资产不断显现资本的属性,政府也就逐步成为人格化或机构化的资本。从这种意义上讲,政府和私商无本质区别,也要求将国有企业“做大做强”。

  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以国有资产资本化为特征的国有企业改革,其历史使命将告终结。理由在于,国有企业不仅具有相对的低效性,而且更为关键的是,国有资本在营利性领域的继续存在,已对并必将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动力——竞争的充分性与公平性——以及社会正义构成严重的威胁和损害。总之,国有资本愈加显现对于整个社会的不经济性。

  国有企业的近期改革方案,应当围绕打破国有企业的行政垄断、规范国有企业的行为这两个重要方面而设计。其意义在于,促进不同经济主体充分、公平地展开经济竞争,从而更好地实现我国的社会正义、提高经济效率。

  在打破行政垄断方便,应当清理行政规定,规范政府行为;审查现行法律,做出适当修正;破除行政壁垒,加强公平竞争。在规范国有企业行为方面,应当改善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完善国有企业的分配制度;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管。

  国有企业的终极改革目标有两个。其一,将国有企业转变为非营利性公法(公共)企业,国有企业将不以营利为目标,而以公共利益为目标,这就限定了国企存在的范围与边界,也给定了国企作为公法企业的性质,它的创设、管理、运营和退出等必须在特定的法律程序下、在公共监管下进行;其二,建立国有资产的宪政治理结构。国有资产归公众所有。人民代表大会(而非行政部门)理应代表公众性质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届时,国有资产的治理属于公共治理的范畴。

  为此,需实现由收入型政府转变为服务型政府,国有资本(国有企业)从营利性领域退出,国资委作为公法企业的监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