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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外林:进一步完善基金业税收制度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05日 02:1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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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杜雅文

  □本报记者 杜雅文

  3月4日,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证监局党委书记、局长侯外林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他此次提交的提案中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尽早出台相关税务法规,明确不将基金销售手续费确认为基金公司的收入并缴纳相应的营业税和所得税。他还建议全面梳理和完善基金业现有税收法规制度,推动养老金延迟纳税制度。

  销售手续费征税应明确

  侯外林在《关于明确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投资者相关税收政策的提案》中表示,基金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基金管理公司和代销机构会向投资者收取认(申)购费、赎回费等销售手续费,而后由基金管理公司与代销机构按照代销协议约定的分成比例划分销售手续费。目前,认(申)购费全部由代销机构获得,赎回费中除根据法规规定应记入基金财产的部分外,大部分也由代销机构获得。对于代销机构取得的销售手续费征税问题,目前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已基本认同基金行业的观点,在实际征税时不将基金销售手续费确认为基金公司的收入并缴纳相应的营业税和所得税。但是,由于现行税务法规对此没有明确,如果将来某些地方税务机关对基金公司销售手续费进行追溯征税,会对基金公司的正常运作造成很大影响。因此,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尽早出台相关税务法规对此问题进行明确。

  此外,按照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目前基金公司每月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不低于基金管理费收入的10%。目前,基金公司对风险准备金采取税后计提方式,而其他金融行业如保险公司的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中国银联的特别风险准备金等,采取税前抵扣的方式进行计提。他建议,税务部门应出台相关规定,允许基金公司参照上述相关金融机构的做法,采取税前抵扣的方式计提风险准备金,以有效降低基金公司的税负,提高基金公司计提风险准备金的积极性。侯外林还建议税务部门根据基金行业发展的新情况,全面梳理和完善基金业现有的税收法规制度,统一理财产品的税收征管标准,创造公平、合理的税收环境,促进我国基金行业的发展。

  推动养老金延迟纳税制度

  他还指出,目前我国养老基金对资本市场参与程度非常低。在发达国家,养老金是资本市场和证券投资基金的重要资金来源,其中有效的税收制度对推动养老金健康发展发挥了关键性作用。

  造成目前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国内将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养老金视为工资薪金收入,需要在进入养老金账户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国外对养老金实行延迟纳税制度,只有当员工因退休或其他原因从养老金账户提款时才征收相应个人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从而减轻了员工实际税负,有利于调动企业和员工缴纳养老金的积极性。他建议借鉴美国401K(企业养老保障)和IRAs(以个人退休账户为基础的个人储蓄退休保障)等税收制度安排,进一步完善我国养老金税收制度,实行养老金个人所得税延迟纳税制度,以提高企业和员工缴纳养老金的积极性。

  另外,考虑到目前我国对国内投资者取得的买卖证券差价收入都不征收资本利得税,而且追溯征收资本利得税会对QFII运作造成较大影响,在税务核算上也存在一定操作困难。侯外林建议,税务部门遵循境内外投资者统一公平税赋原则,明确对QFII不征收资本利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