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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境外人民币回流投资须审批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05日 13:5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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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王亮)昨日,商务部公布《关于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规定境外投资者申请以跨境贸易结算所得人民币及境外合法所得人民币来华投资的,须待商务部外资司批准。

  这是商务部首次对境外人民币回流境内投资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意味着海外人民币有望以FDI(境外直接投资)的形式回流到境内市场。

  人民币双向流动 机制有望形成

  据悉,目前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已实现双向流动后,如何尽快完成人民币投资的双向流动,是业界最关心的问题。

  央行此前曾表示,正对海外人民币以直接投资形式(FDI)回流境内进行研究。商务部最近亦将地方政府审批的外资投资项目的金额提高至3亿美元;此前地方政府只能负责审批1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

  在外资并购方面,《通知》指出,境内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批准证书应记载外国投资者及其股份,如外国投资者减持股份变动累计超过总股本的5%,需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批准证书变更。

  另外,对融资租赁、小额贷款、股权投资等服务业外商投资,商务部称省级部门须加强审核管理,严格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