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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官员详解社会融资规模指标适当性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08日 02:5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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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苗燕

  □适合我国融资结构的变化

  □符合金融调控市场化方向

  □利于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

  “金融宏观调控取消信贷规模指标,代之以社会融资规模指标,是一种有益探索和创新,适合我国融资结构的变化,符合金融宏观调控的市场化方向。”全国人大代表、央行调统司司长盛松成近日撰文指出,社会融资规模作为货币政策的中间目标,有利于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

  《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保持合理的社会融资规模”,同时要求“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发挥好股票、债券、产业基金等融资工具的作用,更好地满足多样化投融资需求”。盛松成认为,用社会融资规模替代信贷指标作为中间目标,是我国货币政策的理论和实践创新,符合我国融资结构的变化趋势。

  他指出,在社会融资规模的构成中,贷款对利率敏感度相对较低,而金融创新产品对利率更为敏感。将社会融资规模作为货币政策中间目标有利于推动金融创新,有利于在有效金融监管的条件下适度发展SPV、影子银行等新兴金融机构,鼓励金融机构提供多样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也有利于提高直接融资比重。随着金融创新的深入发展,利率敏感度较高的金融产品占社会融资规模的比重将逐步提高,社会融资规模对利率调控的敏感性将不断增强。

  《政府工作报告》还指出,要“综合运用价格和数量工具,提高货币政策有效性”。对此,盛松成表示,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基准利率和市场利率并存的利率体系,同时初步实现了数量调控和价格调控相结合。对于票据贴现、债券、股票融资等按市场化方式定价的融资,主要使用利率价格型工具进行调控;对于贷款等市场化定价程度相对较低的融资,则使用公开市场操作、存款准备金率等数量型工具和利率价格型工具进行调控。社会融资规模将数量调控和价格调控结合起来,将进一步促进金融宏观调控向市场化方向转变,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