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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亿元股权遭查封 ST三农提出申诉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08日 05:4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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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时报记者 李小平

  今日,ST三农(000732)公告称,公司向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得知,公司持有的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5亿元股权被长春中院查封。公司认为长春中院的上述行为完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严重损害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目前公司已对此提出申诉。

  此次事件需追溯至十多年前。1998年7月23日,ST三农向长春市野力广告设计有限公司等单位及个人以1900万元收购长春市绿野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95%股权;1999年5月20日,ST三农公司又以3230万元将绿野酒业95%股权对外转让。但2000年7月,长春中院作出相关《民事判决书》,判决绿野酒业需向长春野力集团有限公司、昌黎野力酿酒原料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合计3432万元。

  围绕着上述案件,在随后的数年里,绿野酒业、绿野酒业的原股东们与被告方长春野力集团有限公司和昌黎野力酿酒原料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一场马拉松式的官司。

  公告显示,2010年12月6日,长春中院裁定查封ST三农持有的福州泰禾3.5亿元股权或查封、划拨银行存款3230万元;2011年2月,ST三农查询得知长春中院查封公司持有的福州泰禾3.5亿元股权。ST三农向长春中院提出申诉。2011年3月3日,长春中院对公司的申诉召开了听证会。

  针对长春中院的做法,ST三农认为,裁定书直接以执行裁定的形式追加作为案外人的公司承担绿野酒业的债务,不但剥夺了公司的合法诉权,而且混淆了法律概念。

  ST三农称,从法律实体上,长春中院首次裁定公司为绿野酒业承担3230元债务的理由是“绿野酒业在1998年被公司收购,后又被公司以3230万元转让,转让费由公司收讫”。但《驳回通知书》维持原裁定的理由是:“公司转让、买卖股权已经取得利益,事实上已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这已经明白无误地确认了公司的行为是“股东转让公司股权”的行为。因此,长春中院是故意混淆概念,将公司正常的出售绿野酒业股权歪曲为出售绿野酒业的资产且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强行裁定公司以出售股权所得为绿野酒业承担债务。

  就此次事件对公司的影响,ST三农称,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该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程度,取决于有关司法机关的裁定结果及执行情况。对以前年度被划款项120.6万元,公司已全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若公司申诉未果,相关司法机关仍裁定公司须为绿野酒业承担3230元债务并给予执行,则未来可能给公司造成3109.4万元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