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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证券一高管贪污被判死缓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09日 04:1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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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王秋实)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资金总部原总经理王长林,在为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1.5亿国债托管业务时,指使自己的小舅子等人冒充中间人,以收取中介费的名义骗取单位公款1100余万元。昨天上午,王长林因贪污罪被市一中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现年48岁的王长林是北京人,大学文化,案发前是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总部董事总经理,曾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资金总部总经理。

  法院查明,2002年1月至2004年4月间,王长林利用职务便利,在下属为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复兴东路营业部拉来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管理中心)1.5亿元国债托管业务时,谎称这笔业务是由中间人介绍的,指使小舅子于水、朋友林跃辉(均另案处理)冒充中间人,以收取中介费的名义,骗取该营业部公款人民币1100余万元。2006年间,王长林为掩饰犯罪,指使林跃辉向该营业部退还人民币275万元。

  据证人、资金管理中心原工作人员节某(另案处理)的证言证明,1999年,他所在单位购买了1.5亿元的9908记账式国债,2001年,资金管理中心委托他寻找一家证券公司托管这笔钱。当时,他妻子丁某正好在银河证券公司工作。最终,这笔巨款交银河证券托管。从始至终,这笔业务与于水和林跃辉无关。

  林跃辉说,2002年初,于水让他去上海帮王长林办点儿事。次日,他们来到上海复兴东路营业部,于水让他进去找杨姓总经理提取现金,拿了100多万。此后,每隔几个月,于水都会带他去该营业部取钱,每次取款几十万元至上百万元不等。

  庭审时,王长林称没有贪污,也不承认曾指使别人冒领中介费。

  法院认为,根据证人证言能够证明王长林指使他人领取中介费,共计1100余万元。王长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巨额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据此做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