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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界呼吁:《期货法》出台正当时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09日 07:2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世华财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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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华财讯]全国政协委员、广东证监局局长侯外林在提交的提案中表示,中国目前出台《期货法》的时机正在逐步成熟。

  据期货日报3月9日消息,“与我国期货市场的快速发展相比,期货法制建设相对滞后,迫切需要加快制定《期货法》。”全国政协委员、广东证监局局长侯外林在向今年“两会”提交的提案中表示,我国期货市场20年的发展实践以及国际金融危机的教训,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为《期货法》的起草制定积累经验、奠定基础、创造条件,目前出台《期货法》的时机正在逐步成熟。

  《期货法》这个能在更高层面推动期货市场规范发展的基点,早已成为“两会”期货声音中的关键词。结合近年来期货市场的发展形势,多位业内专家对此进行了讨论、分析与展望。

  《期货法》已具备出台条件

  “全国人大多年前就开始起草制定《期货法》,有关部门也一直在努力推动《期货法》的出台。”金鹏期货执行董事长吴元贞认为,结合近年来期货市场的实践和探索,当前已经具备了出台《期货法》的主客观条件。

  北京工商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胡俞越表示,我国期货市场目前正处于从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应该尽快出台《期货法》,发挥期货法制建设对市场发展的正面推动作用。

  明确期货市场各主体间的法律关系

  侯外林建议,《期货法》应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立法根本,维护市场“三公”原则,充分规范和界定期货市场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且要做好《期货法》与其他基本法律制度的衔接和协调。

  “明确期货投资者和期货市场各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在架构上界定各主体的责任权利是《期货法》立法的关键。”首创期货总经理姚俊明告诉期货日报记者,随着期货市场的发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缺乏对市场主体基本民事、刑事责任的明确,不利于现货企业利用期货工具进行风险管理,也不利于期货市场的功能发挥。

  在胡俞越看来,《期货法》应该是高起点、开放式、全方位的法律:高起点就是要站在分析国际衍生品市场发展趋势的高度上立法,广泛吸收国际经验,结合中国实际;开放式就是要有前瞻性,考虑到中国期货业“走出去”和国际期货业“请进来”的趋势,为市场未来发展预留空间;全方位就是要全盘规范市场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期货法》应提升期货市场内生发展能力

  姚俊明认为,现行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仍以“规范”为主要立法宗旨,体现了期货市场清理整顿时期的监管思路。《期货法》的制定应以“发展”为核心,重点要提升期货市场内生发展能力。

  宏源期货总经理王化栋表示,《期货法》需要明确期货市场的定位和功能,明确期货公司的法律地位和经营范围,尤其要从金融机构的视角为期货公司创新业务的发展预留空间。“出台《期货法》有利于行业立足长远考虑问题。”

  “希望《期货法》能够在交易所期货品种创新和交易机制创新方面有所突破,同时提升期货公司业务创新的积极性。”姚俊明认为,《期货法》应该保护期货公司的合法权益。“作为期货交易所的会员,期货公司应该分享市场发展的成果。”

  (王德军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