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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出限购令 新国八条正式落地新疆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11日 09: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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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tex/供图

  观望气氛浓厚的新疆楼市终于迎来了住房限购令。日前,新疆首府乌鲁木齐市推出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了暂时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严格限制投机性购房、住房销售价实行明码标价、报送价格3个月内不得调整等规定。

  此次出台的“限购令”,对在乌鲁木齐市已拥有两套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时限购第三套房,对已拥有一套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时限购第二套住房,违反规定购房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对权属登记申请不予受理。据了解,这是新疆贯彻国家房地产调控相关政策,首次对购房数量进行暂时限定。

  在暂时限定个人购房套数的同时,乌鲁木齐市对个人购房政策还采取了其他控制措施。首先,要求各金融机构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要切实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的政策。其次,严格执行房地产税收政策,调整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此外,乌鲁木齐市将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完善体制机制,合理确定租金水平,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吸引社会资金和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持有、经营,或由政府回购,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规模。积极与金融机构合作,落实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中长期贷款,逐步建立以公共租赁房为主的“多层次、广覆盖”住房保障体系。

  根据规划,“十二五”期间,乌鲁木齐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将完成10.8万套。其中:棚户区改造5万套,新建廉租住房2.5万套,经济适用住房1.1万套,公共租赁住房2.2万套,基本实现住房保障“应保尽保”的奋斗目标。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逐步增加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