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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年03月13日 01:5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陈天翔
日本8.8级强烈地震,必然也会给日本国内保险公司及国际再保险市场造成一次“强震”。多家国际分析机构预计,日本这次强震或许会给保险业造成超过100亿美元的保险损失。这一数字直逼发生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的阪神大地震给保险业造成的损失;当时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为65427户地震保险客户支付了总额高达783.47亿日元的赔偿金。
由于所处的地理位置,日本成为世界上地震最为频发的国家和地区之一,因而该国也建立了非常完善的地震保险制度安排。资料显示,1964年,新瀉地震重创日本后,日本政府便与日本国内的诸多财产保险公司就巨灾损失补偿制度进行研讨;随后在1966年,日本制定了《地震保险法》,以此作为政府执行地震保险政策的法律依据。根据该法律,日本政府每年需编列预算提存准备金以供震灾赔偿之用。
日本地震保险原本自动附加于火灾保险之上,除非客户主动表示不保,才可将地震保险排除在外。在1975年改为自愿,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附加,不过因日本投保人已经习惯了有地震保险的保障,因此投保率并没有明显降低。在此之后的时间里,日本的地震保险制度作了多次修改,特别是在1995年阪神大地震后,对地震保险的内容、保险费率的确定以及政府和保险公司各自的职责等方面做了比较大的修改。
对于地震保险费率的确定,日本也做了明确的规定。在标准费率方面,日本的地震保险费率是根据损害保险费率算定机构的相关法律,被定为标准费率的。在日本,能成为标准费率的保险种类为根据地震保险法制定的地震保险和根据汽车损害赔偿保障法制定的汽车赔偿责任保险两类,这是因为这两种保险都具有比较高的公共性而通过法律规定了其保险内容。
另外,地震保险费率是根据被保险的建筑物以及其结构、所在地区等决定的。日本的保险公司和相关研究机构,通过对日本的地震发生规律和震害特征分析研究,对日本各地的地震危险性作了评价,并根据地震危险性大小,将日本划分为4个等级,并按此等级确定地震基本保险费率。
日本地震保险的承保对象分为企业和住宅两类。企业地震险的经营方式与一般商业保险相同,以纯民营的方式经营,再保险则依靠国外再保险公司。由于国际再保险市场的承保能力有限,所以,日本财产保险公司配合再保险公司实施了“限制补偿条款”,依保险金额限制地震损失的补偿金额,不足部分则由被保险人自己保险。
对于住宅地震保险,为避免民营承保能力不足带来的问题,日本政府则大力介入。依据《地震保险法》,由各民营保险公司以火线附加方式承保住宅地震保险后,再给国营专业地震再保险公司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JAPAN EARTHQUAKE REINSRUANCE COMPANY,JER)承保,而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再以超额损失再保方式转分保给政府,政府承受了大部分的地震保险。地震再保险制度是日本地震保险的最大特色之一。
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是由全体财产保险公司集资共同筹建,承接地震再保险业务。地震保险体系内各单位的承保比例,因实际准备金提存与承保能力的状况会酌情调整。原则上,如发生大地震,理赔金额在750亿日元以下,全由民间保险业者负责;如在750亿日元至8100亿日元之间,则由民间业者和政府各负担一半;如在8100亿日元以上至41000亿日元之间,则由日本政府负责95%,民间业者负责5%。这意味着,当发生巨大地震灾害时,政府将承受大部分的再保险责任,因而在整个制度中担当着最重要的保障角色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