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经济台 > 财经资讯 >

中小板一个月套现41亿 委员建议遏制套现行为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13日 16:2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踩 收藏 收藏

  全国政协委员、九三学社中央副主席、浙江大学台州研究院院长冯培恩说,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促进了企业直接融资能力的提高和居民理财品种的增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逐步提升。

  “但近年来,不少中小板上市公司高管选择主动辞职套现,不但损害了上市公司的声誉,也伤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冯培恩建议相关部门健全法律法规,遏制这股套现潮,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中小板一个月套现40.8亿

  冯培恩说,目前我国境内证券市场在2009年筹资4561.92亿元,在2010年仅1至9月筹资即达6631.88亿元。沪深两市股票市场总市值已达23.9万亿元,上市公司质量稳步提高,投资者队伍日益壮大。

  “但近两年来,在高薪与巨额套现不可兼得的情况下,有不少中小板上市公司的高管选择了主动辞职套现。”他说,“其中有些原高管已经实现数百万元,甚至数千万元的套现,最高者甚至套现破亿元。”

  冯培恩举例说,去年一个月中,37只中小板股票的股东总共抛售约2.1亿股,套现40.8亿元,其中个人减持套现最高达3亿元,公司套现最多达5.36亿元。去年10月份的16个交易日里,又有53家中小板公司的86名高管总共抛售6000余万股,套现13.4亿元。11月1日至16日,中小板公司高管通过减持6705万股实现套现9.49亿元。

  冯培恩认为,高管辞职套现不仅动摇了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信心,同时也动摇了投资者对中小板健康发展的信心,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很大的危害性。

  建议遏制规范套现行为

  冯培恩认为,上市公司高管群起辞职套现是我国法律制度存在漏洞的必然结果。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促进中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他建议修改《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应条款。

  他建议将《公司法》第142条修改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15%。”并明确规定:“公司高管在职期间,在抛售股票之前的2个月时间内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同时建议将上述《管理规则》第4条修改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一年内,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以加大高管辞职套现的成本,更有力地约束恶意抛售行为。

  另外,上市公司高管辞职套现后很可能成为另一上市公司的高管,在理论上也可能重回原公司就职。

  为此,他建议在《公司法》中对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董事长等高管在辞职套现后再就职方面明确规定:“禁止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董事长等高管在辞职套现后五年内到任何上市公司就职,同时禁止他们在三年内到非上市公司就职”。以加大上市公司高管辞职套现的风险,防止他们辞职套现后马上回原公司或去他公司就任高管之职。 □本报特派记者 章建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