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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审查并不是孤立的,完善人大预算监督必然要求与之相适应的人大制度改革。
在今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陕西咸阳市委书记千军昌在审议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提出,人大会议应设置预算修正案议程(见“人大代表建议对预算草案设表决机制”,《新京报》3月13日)。
千军昌代表只是提出了人大在预算审查过程中长期面临的细节问题。虽然每年都有代表对预算草案提出意见,但是没有一个预算修正案的表决制度纳入这些意见,因而预算案都会获得通过。另外,每年全国人大开会都只安排一天的时间审议预算草案,代表在短时期内难以熟悉内容庞杂的预算项目,很难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众所周知,预算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行使的最重要职能之一。以往“两会”期间,人大代表审议的预算只是一个粗线条,看不出钱究竟花到哪里。近年来,交付人大代表审议的预算案逐步细化,预算审查开始具有实质意义,但是其他问题随之产生。
首先,预算审查时间太短,通常只有一天,在此期间很难就庞杂的政府预算开支进行详细的了解和质询。其次,由于以往缺乏经验,人大代表本身对预算审查不够熟悉,加之时间太短,以至难以有效审查政府预算提案的合理性。最后,即便少数代表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意见,但是这些意见因为缺乏正式的表决程序而得不到应有的重视。
应该看到,预算监督不仅控制着政府的职能定位,而且是一件相当繁重复杂的任务。许多国家的代议机构每年都把大半年时间用于开会,而开会的大部分时间都在讨论预算。政府如何开支都是民意代表们不断进行相互辩论、妥协和交易的话题。如此复杂的任务显然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完成的。事实上,政府预算的审查和修改不仅耗时费力,而且要求民意代表们对预算审查相当熟悉。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管好“钱袋子”。
千军昌代表的建议值得重视。要有效落实人大预算监督职能,应将预算审查作为人大工作的重中之重,有必要考虑适当延长人大代表审查预算的时间,增设预算修正案的表决制度,并为代表们熟悉预算事务提供必要的帮助和培训。当然,预算审查并不是孤立的,完善人大预算监督必然要求与之相适应的人大制度改革,譬如适当延长人大会期、增强代表的专业化程度并通过规范选举增进代表和选民的沟通。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让政府财政为公共利益服务。
□张千帆(北京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