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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个案例九个“某” 消委会替谁说话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14日 04:2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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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珠海市消委会在工商大厦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去年10大消费维权案例。(3月12日《珠江晚报》)

  不过,此次公布的10大案例,读着让人心里堵得慌。从第一个案例“购样板房质量有问题”开始,说“马小姐2007年购买了某花园一套样板房”,消委会未提供商家名称,到最后,10大案例竟有9个在涉及侵权商家名称后面都是“某”单位。

  珠海市消委会把侵权商家九成改称为“某”:“某花园”、“某建材公司”、“某旅游公司”、“金湾某游乐场”、“某中介公司”、“某快递公司”,唯一被点名的是一起旅游案例中涉及的南京市中国旅行社、深圳康辉旅行社和深圳市友谊之旅国际旅行社。看来,该市消委会坚持了“枪口对外”政策。

  通报10大案件,却连作案者的名字都掩盖了,这种“公布”叫人百思不得其解。好比法院的判决书只宣布了罪行,却不知道罪犯的姓名。消委会不公布坑害消费者的商家,是出于对有关商家的怜悯?怕损害他们的声誉影响今后的生意?但对“恶人”的怜悯就是对“好人”的犯罪。已经坑害了消费者却没有被曝光的商家还可能 “贼心不死”,继续坑害百姓。而消费者也因为不知情,无法防范,还会继续受害。或是消委会怕得罪人?于是牺牲原则,维护关系,宁可得罪消费者,也要放它们一马?

  消委会不公布坑害消费者案例的主体单位,不仅在逻辑上讲不通,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还有违反《消法》之嫌。《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消委会的职能是“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消委会隐姓埋名公布坑害消费者的典型案例,没有达到“揭露”的目的。

  消委会连公布侵权商家的名单都不敢,还能代表消费者利益吗? (殷国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