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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炮轰加价售车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14日 14:5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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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两年,一些汽车经销商利用消费者对于某些紧俏型轿车急于提车的心理,肆意加价售车,而且这一现象逐渐呈现公开化、外表合理化的趋势。对此,消费者既深恶痛绝,又无可奈何,有消费者形容这些行为是趁火打劫。针对这种加价售车行为,3月14日,北京、天津、上海、重庆、香港、澳门、大连、厦门、青岛、深圳、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杭州、济南、武汉、广州、成都、西安、昆明等21城市的消协(消委会、消保委)及中国消费者报社,共22家城市消费维权联盟成员单位,联合发布维权观点,一致认为加价售车或变相加价售车是供求决定价格论掩盖下的一种违法行为。

  22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指出,近两年,加价售车行为呈现公开化、外表合理化趋势,尤其是去年上半年车市的意外火爆、年底利好政策的淡出及北京实施治堵限牌政策等因素,更成为大大小小的经销商们肆意收取巨额加价提车费的千载良机。

  一些经销商利用紧俏车型消费者急于提车的心理,在厂家指导价外,要求消费者额外再支付一笔费用,少则三五千,多则三五万,且不给任何收费凭据;有的采取变相加价的方式,收取异地提车费,或强制加装数万元的装饰,但实际价值不超过数千元;还有汽车厂商有意让市场保持“供不应求”的适度饥饿感,旗下车型加价持续了六年之久……汽车厂商推说加价行为是经销商的销售行为,厂家无权过问,经销商则称价格的浮动是由市场供求决定的。消费者对此既深恶痛绝又无可奈何,有消费者气愤地形容这些行为是趁火打劫。

  汽车厂商的集体默许和纵容,使原本一直暗箱操作的加价售车行为开始不加遮掩地成为紧俏车型的销售惯例,美其名曰“供求关系决定价格”。

  收取加价费到底合法不合法?究竟该怎样定性加价行为?加价售车侵犯了谁的权益?经销商对紧俏车型消费者狮子大开口,难道仅仅用“物以稀为贵”来解释吗?22家城市消费维权联盟成员单位在联合发布的维权观点中一致认为,加价售车或变相加价售车是供求决定价格论掩盖下的一种违法行为,不但违反了国务院价格监管法规,而且侵犯了正常排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收取加价款实际上是收取商业贿赂,强制搭售汽车装饰则涉嫌不正当竞争。

  一、加价款是急于提到紧俏车型的消费者,为超越排在前面的购车者额外支付的一笔“加急补偿费”,或称“加塞儿费”,导致正常排队人等候时间延长,提车时间推迟,使用权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所以加价款应作为对正常排队不能及时提车的消费者的“补偿费”,其权益属于正常排队的消费者。经销商将这笔费用塞进腰包,变相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权。

  二、加价售车违反了国务院颁布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的规定,理应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既不开发票也不上税的加价款,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流失。因为国家征收车辆购置税的核定依据是厂家指导价,即使开具装饰费或维修服务费发票,由于税种不一样,前者税率只有5.5%,而车辆购置税税率约10%,仍有偷逃税款之嫌。

  四、强迫消费者以畸高价格购买装饰,推出高配版、搭售保险、强制贴膜、加装GPS导航系统、倒车雷达等变相加价的做法,既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也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规定。

  五、经销商利用职务便利提前将车拿给“加塞儿者”,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涉嫌收受商业贿赂。

  对此,22家城市消费维权联盟成员单位呼吁,不要被“市场供求关系决定价格”的假象迷惑双眼,应透过现象看清本质,加价售车行为实际上是在供求决定价格论掩盖下的一种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消费者应提高维权意识,坚决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关执法部门同时应加强监管,严厉处罚这一违法违规行为,遏制加价售车现象的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