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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发展不能牺牲生态安全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15日 00:2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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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访黑龙江省林业厅副巡视员杨国亭

  经济发展不能牺牲生态安全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马玉忠I黑龙江报道

  “我认为将来限制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最大的、也是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就是淡水资源,而湿地是最大的淡水储水库。”黑龙江省林业厅分管湿地保护的副巡视员杨国亭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认为,湿地具有蓄水储碳、涵养水源、维护生态平衡等多种强大的生态服务功能。保护好湿地,事关未来中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生态安全与粮食生产不矛盾

  《中国经济周刊》:先介绍一下黑龙江湿地的特点及现状。

  杨国亭:黑龙江省是名副其实的湿地大省,湿地资源有几个特点:

  面积最大。黑龙江省有天然湿地556万公顷,占全国天然湿地总面积的15%。

  生态区位重要。三江、松嫩两大平原是我国粮食主产区,作为重要生态屏障之一的湿地,对两大平原的粮食稳产高产发挥着重要作用。

  国际影响大。中国有国际重要湿地36处,黑龙江省就有4处,总面积占全国的16%,是比重最大的省份。黑龙江省湿地大多位于国际候鸟迁徙路线上。国际上对黑龙江省湿地保护工作极为关注。而且,黑龙江省是边境省份,其境内黑龙江、乌苏里江是中俄界江,兴凯湖是中俄界湖,这都是湿地分布的重要区域,如果这里的湿地再遭破坏,这不仅影响中国的粮食安全,也影响我国的国际形象。

  《中国经济周刊》:在整个国家要面临转型的时候,怎么处理生态安全与粮食安全及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

  杨国亭:粮食生产与生态环境看似矛盾,实际二者并不矛盾,关键是怎样达到平衡,也就是说农田和湿地的面积达到一个什么样的比例较好。中国人口多,粮食短缺,由于国家需要,黑龙江上世纪曾经开垦了大面积湿地,这是不争的事实。我认为,提高粮食产量,保障粮食安全,不能再靠开垦湿地扩大耕地面积,不能以牺牲生态安全来发展粮食生产,发展经济。

  现在普遍存在的一个事实就是:湿地周边的农田持续稳产高产,而且发生旱涝灾害的频率低、程度轻。以三江平原的富锦市为例,粮食年年丰收,得益于周边大面积湿地的自动调节功能,旱可供、涝可蓄。而前年华北大旱,去年西南五省大旱,今年的华北黄淮大旱则是反例。

  国家应加快湿地立法进程

  《中国经济周刊》:三江平原从湿地开发到恢复性保护,经历了一个怎样的过程?作为第一个出台保护条例的省份,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出台的?

  杨国亭:三江平原湿地经历了从鼓励开发到严格保护的过程。天然湿地面积已经由建国初期的500万公顷减少到目前的92万公顷。

  1998年,可以说是黑龙江湿地保护的分水岭,当年省里做出了《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的决定》, 停止一切开垦行为,抢救性建立自然保护区,实行湿地保护地方领导负责制,并明确要求进行湿地保护立法。由于政令畅通,当时排水沟已挖好,准备开垦的珍宝岛、三环泡等湿地得以保留了下来。“流域保护”理念,现已变成现实并得以延伸。

  2000年,黑龙江省政府把湿地立法纳入日程,由省政府法制办牵头成立了《条例(草案)》调研起草小组。

  湿地保护立法,涉及到很多部门,如何协调有关各方,是湿地立法的重要一关。黑龙江省在明确林业是湿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前提下,也明确了水利、环保等有关部门,以及地方政府的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终于在2003年出台了全国第一个省级湿地保护条例,开创了我国地方湿地立法的先河。

  《中国经济周刊》:条例出台至今,在湿地保护中发挥了什么样的作用?在国家层面的立法缺失的情况下,地方性立法在具体执行和实际保护中,面临哪些困境及局限?

  杨国亭:湿地条例出台之后,各部门的职责明确了,各级政府对湿地保护的认识提高了,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建设也大大提速。同时,我们依法查处了一批破坏湿地的案件,打击了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可以说,没有湿地条例的出台,就没有现在的556万公顷湿地。

  但是在执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在《土地法》等法律中湿地没有界定,导致湿地保护规划和有关规划无法对接。另外,地方条例对破坏湿地的处罚权限较轻,对于破坏行为严重的,处理力度不够。大规模开垦停止了,但很多地方湿地与农田交错,“拱地头、展地边”等现象依然存在。

  再有,湿地生态用水问题;农药化肥的使用,致使湿地污染、富营养化;湿地处于农田包围中,存在岛屿化的趋势等问题,这些都需尽快上升到国家层面来研究并加以解决。

  此外,从经济社会的全局考虑,国家也应加大有关政策扶持力度,对黑龙江这样的为国家粮食、生态安全做出贡献的大省,加大补偿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