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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出台召回条例细则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15日 08:0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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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管理召回条例》有望年内出台,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建议---

  尽快出台召回条例细则

  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报 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

  本报讯 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刘平均近日表示,正在积极完善相关法规,计划《汽车管理召回条例》在今年出台。统计显示,2010年中国汽车销售量为1800万辆,召回的总数累计117.7万辆。当有同款车型在国外召回时,自己的车能否享受无差别待遇已经成为我国广大车主最为关心的问题。

  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助理秘书长叶盛基介绍,早在去年10月,国务院法制办面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召回条例》)征求意见时,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就结合我国的国情实际和多年实践,提出了8点建议和意见。

  为增强《召回条例》的可操作性和提高实施效果,协会建议尽快出台相关《细则》,最好与《召回条例》同时实施。这些细则包括:《缺陷产品的调查与认定实施细则》、《风险评估及预警实施细则》、《缺陷产品召回的信息发布制度》、《消除缺陷的费用认定与实施细则》等。

  基于乘用车召回已实施5年,商用车在2009年9月才实施,且商用车使用情况复杂、超载现象严重、责任划分较难的实际,如果《召回条例》规定商用车与乘用车等同对待,商用车召回操作难度大、问题多,不利于《召回条例》的整体执行。为此,协会建议《召回条例》把商用车与乘用车的召回分别要求和实施。

  《召回条例》中涉及的罚则或罚款的操作空间较大,操作中主观因素影响太多,与规范严谨的法理不太相符,协会建议在相关细则中加以明确规定。

  在《召回条例》“调查措施”中提到“必要时,查封、扣押可能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应明确“查封、扣押”的期限,并指出“必要时”的确切条件或出台细则。

  对于产品召回的相关信息问题,车辆登记信息和交通事故数据是汽车召回监管的基础性数据,因涉及公共安全,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与汽车召回主管部门共享。主管部门与公安、工商等实施共享外,生产者也应共享甚至向社会公众公开(在国外,此类信息多属公共资源),协会建议《召回条例》中明确有关要求并指定发布相关信息的部门和周期。

  《召回条例》中要求上报汽车产品基本技术参数,目前包括《汽车产品公告》、3C、环保等认证都需要提交此类数据且大致相同,协会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建立汽车基本参数数据库。《召回条例》中除规定生产者义务外,建议还应增加用户和监管部门的义务。

  叶盛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保证产品质量、汽车安全,这是社会责任,也是汽车企业的基本责任。汽车产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也是对消费者负责任的产业。我们相信,一旦《召回条例》正式出台,汽车行业一定会认真执行,广大汽车企业也一定会更加担当起对产品质量、汽车安全性的主体责任。汽车行业希望《召回条例》更加科学严谨,更有利于缺陷产品召回的监管和公共利益的维护,更有利于汽车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梁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