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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年03月16日 01: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信息时报
信息时报讯 (记者 魏徽徽 通讯员 穗法宣) 昨日,广州中院对备受各方关注的“新中国大厦”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二审认定中怡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判令中怡公司撤出新中国大厦,并向金穗丰公司移交相关设施设备及物业管理资料等。
中怡终审败诉缺席判决
昨日上午10时30分,广州中院开庭宣判这一起备受关注的案件。上诉人中怡公司迟迟未到庭,法庭依法进行了缺席宣判。事后,记者从市中院获悉,15时30分,法官已到新中国大厦中怡公司办公地点送达了判决书,终审判决现已生效。
广州中院认为,新中国大厦至今尚未全部竣工、未办理规划验收手续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属在建工程。依据法院执行裁定及公告,金穗丰公司已取代原国商公司成为新中国大厦整体在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并须承担原国商公司开发建设未完成的义务及违法建设整改义务等。
在金穗丰公司依法支付了工程项目变卖款973919016元后,中怡公司仍然坚持认为金穗丰公司不具备该项目建设单位的法律地位,至今因场地管理及各项共用设施设备等仍由中怡公司控制,双方对场地、设施的移交意见不一,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这种情形已严重影响到金穗丰公司依法对新中国大厦未完工程的后续施工建设及整改,直接影响大厦所有权人及购房业主合法权益的实现。因此,在双方丧失互信的情况下,金穗丰公司要求解除涉案《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宣判后,广东金穗丰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国光向记者表示,金穗丰公司在购买了新中国大厦后,进行了大量细致的准备工作,并对接收工作进行了全面的细节汇总。完成接收以后,公司将尽全力保障商铺业主的权益,并为业主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和优质服务。
将协助解决中怡员工就业
对于中怡公司的员工去留问题,张国光表示,从法律上来说,中怡公司应该承担员工的去留安排的责任,但如果中怡公司未能履行责任,金穗丰公司以负责任的态度协助政府去解决员工的就业问题。在被问到有没有具体方案时,张国光称金穗丰公司已经成立了专门的机构负责员工的此项事务,如果中怡公司最终安排不了的话,还需要中怡公司先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结清相关工资、福利等,然后金穗丰公司主动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解决员工就业问题。
缘起 新东家与旧物管起纠纷
位于广州市人民南路西侧、广州文化公园北侧(十三行路1号)的新中国大厦原由国商公司开发建设,大厦目前已建成地下5层,地上43层,但至今尚未全部竣工、未办理规划验收手续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1998年8月28日,原建设单位国商公司为“委托方”,与“受托方”中怡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国商公司将新中国大厦(建筑面积151000平方米)相关场地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秩序等委托中怡公司进行管理和维护。
后因执行原国商公司退赔违法所得一案,新中国大厦整体在建工程项目于2010年7月21日经原审法院以(2007)荔法执字第4158-4号执行裁定变卖给金穗丰公司所有。根据原审法院变卖公告披露的内容,金穗丰公司取得新中国大厦项目后,须承担原国商公司开发建设未完成的义务及违法建设整改义务等。
后金穗丰公司与中怡公司就大厦现有各项共用设施设备等的控制和使用意见不一,双方发生纠纷。
2010年9月23日,金穗丰公司向中怡公司送达了《终止物业管理委托通知书》,通知终止中怡公司与原国商公司所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怡公司复函表示不同意终止合同。
2010年10月18日,金穗丰公司向荔湾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涉案《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已于2010年9月23日解除并判令中怡公司向金穗丰公司交还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管理用房及相应的公用设施设备,撤出新中国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