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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限购无法贷款 买主起诉退房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16日 04:5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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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博

  卖主辩称原告已购房产不在北京,不属受限范围

  本报讯 (记者陈博)去年4月,买主北京人张女士与李女士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首付款35万元。近日,张女士起诉李女士称,因“国十条”使自己无法贷款,要求解约并拿回35万首付款及利息。

  昨日,李女士在法庭上辩称,张的情形并不属于贷款受限范围。

  张女士诉称,去年4月12日,她和李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李女士在丰台区一处房产,并于次日给付35万首付房款。但是,当年4月中旬,“国十条” 出台,因自己名下已有两套房产,无法办理涉案房屋的商业贷款。她向李女士提出退首付款,遭到拒绝。另外,李女士的房屋一直住着租户,严重影响自己的切身利益。于是起诉李女士,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房款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昨日,丰台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告李女士代理人称,张女士名下两套房中 1套在河北三河,根据楼市新政,不在贷款购房限制范围内。原告因其自身原因未获得贷款,以不可抗力理由要求解除合同没有法律依据。原告买房时就知道这套房正对外出租,自己未违约。此外,原告交的首付款大部分已被被告用来支付银行贷款,张女士要求解约会给自己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因双方分歧较大,法庭主持调解失败,本案未当庭宣判。

  ■ 背景

  房屋数量只认“北京内房产”

  昨日,北京市住建委工作人员称,去年4月,北京市出台楼市政策,商业银行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依据相关规定,通过北京市房屋交易权属系统数据等,认定第二套住房。“也就是说,只计算北京范围内的房产。”该工作人员称。

  据了解,今年2月份,北京又出台“京十五条”规定,北京暂停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北京市户籍居民家庭售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