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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新政后无法贷款 买方要退房款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16日 05:1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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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晨报讯(记者 武新)购房人张女士称,她与李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位于丰台的一套房屋,先期交了房款35万元。因“国八条”新政出台,张女士无法继续办理贷款,遂将李女士告到法院,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李女士返还房款及利息,还要支付违约金。昨天,丰台法院开审此案。

  原告张女士诉称,2010年4月12日,她与被告李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35万元后,“国八条”新政出台,她无法继续办理贷款,随即向被告提出退款,但被告多次找借口不退钱。被告代理人表示,原告没有贷到款是因为她自身原因没有获得贷款,她以不可抗力理由要求解除合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