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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刘薇)张女士和李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交付35万元房款后,遇到楼市调控政策无法贷款。张女士遂起诉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除了要求返还房款,她还索赔利息及违约金。昨天,丰台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张女士诉称,去年4月12日,她与李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于次日给付35万元房款。去年4月中旬,政府出台楼市调控政策,导致名下已有两套房的她,无法办理房屋商业贷款。她随即向李女士提出退款,但对方不退钱,甚至不接电话。张女士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由李女士返还房款35万元、利息9000余元,还有违约责任金7000元。
李女士委托代理人答辩称,张女士的第二套房在三河市,并不影响她当时在北京购房,“她没有积极申请贷款不能证明无法获得贷款”。此外,张女士交付的购房款,大部分已经被她用来支付涉案房屋的银行贷款。张女士要求解除合同将给她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即使解除合同,也应由张女士支付一些补偿,但张女士一方表示无法接受。
案件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