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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医药4月价格大检查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16日 12:1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深圳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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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改委:对重大价格违法案件,除没收违法所得外还要处以最高5倍的罚款

  【深圳商报讯】来自发改委消息,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将于4月开始在全国开展。届时,发改委将会同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等相关部门,选择部分大型医疗机构进行直接检查,并在检查期间派出联合督查组赴各地进行重点督查。

  相关信息公布在昨日的国家发改委网站上。昨日,该政府网站公布了《关于开展全国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的通知》。通知指出,此次检查包括全国范围内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2010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价格和收费行为,对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的检查可追溯到上一年度。此次大检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统一部署,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检查工作从2011年4月开始。

  此次检查的重点集中在政府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执行情况、药品加价率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零差率政策执行情况、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执行情况,一次性医用耗材、检查检验的价格与收费执行情况等多个方面。

  检查的内容包括以下十项:

  第一,政府定价药品是否按规定价格执行、有无越权制定价格,是否存在突破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销售,或者采取改换药品名称、规格及包装等形式变相涨价的;

  第二,医疗机构销售药品,是否严格执行规定的加价率政策,有无变换方式,抬高名义进价、降低实际进价,变相提高加价率的行为,医院自制药品价格是否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作价办法核定;

  第三,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销售药品,是否严格执行零差率政策;

  第四,疫苗、血液及血液制品价格和相关收费是否按照规定政策执行,有无擅自提高价格、自立项目收费的;

  第五,医疗机构是否按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和标准收费,有无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以及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

  第六,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是否按规定的价格或收费标准执行,有无分解项目重复收取一次性卫生材料费的;允许单独收费的,有无超过规定的加价率(额),以及采取虚增使用数量等方式变相多收费的;

  第七,医疗机构销售高值植(介)入类医用耗材,有无超过规定的价格水平或加价率销售的;

  第八,政府主导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有无擅自立项收费的;

  第九,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是否按照规定免费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服务;

  第十,明码标价与收费公示执行情况。 通知要求,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须将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书面总结报告于2011年11月30日以前报送国家发改委。通知还明确表示,要加大处罚力度,提高检查的威慑力,对重大价格违法案件,除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外,还要处以最高5倍的罚款。要强化责任追究,监察机关对检查发现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要坚决查处,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作用,加强正面宣传,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综 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