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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恒山:完善区域协调发展的调控方式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21日 17:2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财经国家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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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区域协调发展的调控方式

  在操作上要更加注重方式的灵活性和适宜性,特别是注重通过发展规划、配套政策和组合项目等方式,把全局性重大改革发展战略及明确的宏观调控要求寓含到地方发展思路和项目建设之中

  文/范恒山

  3月14日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主体功能区战略,构筑区域经济优势互补、主体功能定位清晰、国土空间高效利用、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区域发展格局。这是基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对实现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长远目标提出的重要战略部署,是指导“十二五”时期区域发展各项工作的总纲。

  区域发展总体战略与主体功能区战略相辅相成,共同构成我国国土空间开发的完整战略格局。

  区域发展总体战略是基于自然地理、发展阶段、经济基础等基本国情考量的关于促进区域发展的总的纲领和宏观指向,主体功能区战略是基于不同地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考量的关于促进区域发展的操作思路和具体举措。

  区域发展总体战略是主体功能区战略的实施方向,而主体功能区战略是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的实现路径。只有把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主体功能区战略结合起来,才能充分发挥各个地区的比较优势,实现区域间的合理分工,不断优化区域经济结构和国土空间布局;才能从各个地区的实际出发,制定有区别的政策措施,加快缩小地区差距,实现区域协调发展。

  在新的历史阶段,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仍然面临不少难题。如:地区经济增长速度差距趋于缩小,区域差距扩大的势头得到一定遏制,但趋势没有根本改变,缩小区域差距的难度不断增大;加快地区发展需要以开发利用资源做支撑,但过度依赖资源开发会带来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适应自身发展需要,各地区谋求合作发展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全面激发,依托经济区协同发展、一体发展的意识与力度不断增强,但地区间的无序开发与恶性竞争仍然存在,区域一体化纵深推进仍有障碍;区域发展环境日趋复杂,对区域管理的要求不断提高,但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体制机制还不完善,区域管理体制改革不到位,区域政策和规划实施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

  与此同时,我们也拥有逐步克服这些难题的新优势和新条件。如:国民经济综合实力大大增强,为解决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国家实施宏观调控体制机制基础不断健全;区域性政策体系日臻完善且针对性不断加强,有利于各地区进一步发挥比较优势;国际国内产业转移步伐不断加快,将推动各区域因地制宜调整提升产业结构。

  宏观调控环境与对象的不断变化,要求与时俱进地完善调控的思维和方式。而宏控的有效性,不仅取决于调控内容的科学性,也取决于方式的适宜性。

  “十二五”时期,进一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实施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主体功能区战略,特别需要进一步完善对地方发展的指导方式,增强宏观调控的有效性。

  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立足点,就是要在体现国家整体布局、统一安排的前提下,高度重视各地实际差异和客观需要,发挥地区比较优势,实施分类指导,区别对待。与此相应,在操作上要更加注重方式的灵活性和适宜性,特别是注重通过发展规划、配套政策和组合项目等方式,把全局性重大改革发展战略及明确的宏观调控要求寓含到地方的发展思路和项目建设之中。这样更有利于地方认真贯彻国家的总体战略意图,保障中央各项政策的顺利落地和有效实施。

  实施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主体功能区战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既要强调国家的总体要求,又充分考虑地方的实际需要,合理体现地方的利益诉求,寓管理于服务、约束于支持、规范于引导之中,努力改善指导地方发展的方式,更加重视地方合理的利益要求,更加重视解决地方的实际问题,通过适宜的手段把推进一体化发展和发挥区域比较优势结合起来,把体现国家战略意图和解决地方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把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平稳较快发展和激发地方发展活力结合起来。

  (作者为国家发改委地区司司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