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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拟规范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行为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22日 01:1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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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俞燕

  昨天,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发布中国保监会制定的《关于〈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下称《办法》),该文件将用以规范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行为。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转让全部或者部分保险业务的行为,应当经保监会批准。保险业务受让方保险公司应符合受让的保险业务在其业务范围之内;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健全;偿付能力充足,且受让保险业务后,其偿付能力符合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信誉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在受让业务的保单最初签发地设有分支机构等条件。

  《办法》规定,保险业务转让双方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对转让的保险业务的价值、合规性等方面进行评估。保险业务转让双方应当按照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受让业务的责任准备金进行评估,确保充分、合理。

  《办法》规定,保监会批准保险业务转让协议后,转让方保险公司应及时将受让方保险公司基本信息、转让方案概要及责任承担等相关事宜,书面告知相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并须征得其同意。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死亡的,转让方保险公司应通知受益人并征得其同意。此外,保险业务转让双方还应当在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联合公告,公告次数不得少于三次,同时在各自的互联网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一个月。

  不过,再保险业务、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后须转让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以及保险监管机构责令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转让保险业务的,不适用《办法》。

  一位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保监会制定《办法》,是为了完善世行目前正在对国内保险监管部门进行的金融评估体系而出台的。对于国内保险公司因并购而产生的保险业务转让行为,则在正在起草的《保险公司风险处置办法》中予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