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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股东因公司犯罪 而遭损该如何补偿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22日 02:5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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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 山

  中小板的上市公司绿大地上周五临时停牌并发布公告称:公司股东、董事长何学葵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被公安局逮捕。周一复牌后,绿大地封死跌停板,而从封单和成交量观察,后市继续大幅下跌的可能性极大,流通股东由此将面临巨大损失。

  这已不是绿大地第一次出现连续跌停了,这家上市仅三年多的公司,业绩预告和快报却在短期内五度反复,三次更换审计机构。不过,这次公告所带来的冲击,远非前几次能比拟。假若控股股东的欺诈发行股票罪最终成立,公司将可能面临巨额赔偿,甚至直接退市,现有的流通股东或将血本无归。

  欺诈发行股票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对自然人犯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对单位犯此罪的,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欺诈发行股票未上市前,这一处罚尚属有力,但股票上市后,处罚力度则略显不足。因为上市前后公司市值差异悬殊,个人和相关利益方从欺诈上市中所获得的好处,远远高于此罪行被发现后所可能面临的处罚成本。而当这一罪行的发现时间是在其原始股东可以解禁上市之后,这些原始股东早已获得巨利。绿大地外资股东Treasure Land Enterprises Limited在解禁后将手头的1118.75万股在短时间内全数抛空,获利近4亿元,6年内投资收益超过20倍。

  因此,假若绿大地最终被证实犯有欺诈发行股票罪的话,如何补偿这些年来因公司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的流通股东,就成了一个极具挑战性的问题。据以往的经验,流通股东暂时只能通过起诉公司,由此要求补偿。这样做,不仅搜集证据困难,补偿很难到位,而且其损失一旦确认,板子往往打在公司身上,间接造成公司的业绩大幅下降,使后续的流通股东继续遭受损失。假若因欺诈发行股票成功而获益的其他原始非流通股东早已将股票抛售,目前的惩罚措施便只具象征意义了。绿大地目前面临的正是这种局面。假若绿大地的欺诈发行股票罪成立,而这些原始股东又能脱身事外的话,无疑将使整个证券市场的公平性原则遭受严重挑战。

  笔者以为,由于欺诈发行股票罪的犯罪事实造成了本不应该上市的公司股份上市流通,其原始股东的获益在定罪后不仅应当被如数追缴,作为对受损流通股东的补偿基金,还应视其是否知情并参与造假,而给予其获利金额一定比例的罚金。只有建立更加完善的投资者补偿制度,才能够对试图造假上市的公司原始股东形成威慑,防止监管漏洞的产生。

  而从绿大地三年来的业绩变脸看,保荐机构在其中的作用也值得质疑,欺诈发行股票罪一旦确认成立,就说明保荐机构在上市辅导期的监督形同虚设,而绿大地此后的业绩频繁变脸,也证明保荐人未能尽到持续督导的责任。然而,目前对于保荐人的责任追究,相对于其获利而言,实在微不足道。

  绿大地事件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在处罚机制进一步完善之前,不宜采取存量发行和保荐人推荐制度,因为存量发行带来的是原始股东提早实现收益,假若不能配合事后收缴解禁所得的制度,那只会造成更大规模的造假上市冲动,而保荐人目前在发行新股上的收益和责任完全不对等,加大其权力范围,效果恐怕只会适得其反。只有在相应的责权利明晰,并建立好完善的制度,这一系列的发行制度改革才能稳步推出,而不可操之过急。

  (作者系东航金融注册金融分析师)